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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消除妨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壁垒 重庆市司法局推出深化民营企业法治服务保障十五项措施

2019-01-20 15:18  来源:重庆长安网  责任编辑:赵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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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重庆市司法局印发了《进一步深化民营企业法治服务保障十五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15项措施,相较此前实施的10项措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服务保障的范围更广、力度更大。

  去年8月,市司法局出台了《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从10个方面提出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措施,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机构改革,赋予了新组建的市司法局新的职能职责,对司法行政服务民营企业工作也有了新的要求。对此,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带队对民营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了解我市民营企业的法治服务需求重点,听取收集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落地见效,形成了此次推出的15项措施。

  拓宽参与政府立法途径

  记者看到,《措施》围绕当前民营企业法治服务方面的重点、热点、难点,从具体问题入手,切实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出拓宽民营企业参与政府立法途径,选择符合条件、具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作为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把征求民营企业意见作为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必经环节,防止出现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条款。

  《措施》还强调,要消除妨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壁垒,而实现路径就是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坚决杜绝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设置不利于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条款。

  “今后,民营企业将会更加充分地参与政府立法,新出台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将更加平等公平地保护民营经济发展。”该负责人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夹带不利于民营企业的‘私货’将越来越难。”

  据了解,2018年以来,我市已废止涉及民营企业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68件、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285件,已修改涉及民营企业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10件、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42件。此外,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原则,已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69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自行设定的792项证明事项已全部取消。

  让行政处罚“一视同仁”

  推动消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执行“两张皮”,让行政处罚“一视同仁”。《措施》从两个层面推进涉企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一是公示裁量基准。二是将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纳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在行政处罚案卷年度评查工作中进行重点考评,倒逼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

  以后,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将更严、更有效。《措施》提出,要建立“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对执法活动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常态化监督,对违法违规情形,依法依规严格纠错、严肃问责。

  诚信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准则。政府诚信是社会的表率。《措施》还从加强行政合同(协议)管理着手,推动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时兑现,增强政府公信力,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提供精准有效法律服务

  统筹好律师、公证、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的优势和职责所在。为此,市司法局提出了6项措施,其中包括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服务。

  据悉,去年,市司法局结合司法行政职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组织律师为8400余家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讲2260余场,涉及民营企业人士1.7万余人次,起草和审查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合同等1万余件,对企业内部管理、生产经营、招商引资、投资融资等进行专业分析,提出风险提示和法律建议8100余条。

  内容如下:

  一、拓宽民营企业参与政府立法途径。选择符合条件、具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作为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开展立法前评估和后评估以及起草审查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立法项目中,把征求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必经环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案例讨论、定点调研等形式,重点围绕市场准入、产业政策、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其利益诉求,在相关立法项目安排和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二、消除妨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壁垒。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坚决杜绝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和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设置不利于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条款。组织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快立、改、废工作,消除各种隐形壁垒。

  三、推动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行行政权责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事项,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执法事项范围,切实消除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严禁无法定依据的委托执法、无证执法等行为。

  四、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动态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主动向社会公示。将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纳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行政处罚案卷年度评查工作中进行重点考评,防止对民营企业微观执法上的简单粗暴做法。

  五、健全守信践诺的行政合同管理制度。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强行政合同管理工作,落实行政合同管理责任,规范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行为,强化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推动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时兑现,增强政府公信力,保护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

  六、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和投诉处理。加快建立“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执法活动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常态化监督。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法依规严格纠错、严肃问责。

  七、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救济权利。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畅通民营企业行政复议快速受理通道,保障民营企业申请听证、阅卷等权利的行使,探索建立分类处理和繁简分流机制,依法高效办理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降低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成本,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八、提高服务民营企业办事效率。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涉及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事项“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目录清单,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渝通办”。深化“减证便民”行动,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九、编制完善民营企业法律服务指南。围绕民营企业发展与投资、公司法人治理、企业内部管理、企业经营、市场交易、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等要素,编制法律服务指南,为企业重大经济行为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别提供针对性强的法律服务产品。

  十、分级分类组建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根据律师专业特长和民营企业不同法律需求,在市、区(县)两级分类组建律师服务团,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需求提供便利和法治保障提供支撑。建立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名单动态调整机制、考评激励机制,引导其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

  十一、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法律服务活动。定期组织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公益服务活动,在政策宣讲解读、法治环境保障、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服务。加强对律师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督指导,引导律师在担任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等活动中,认真依法履职,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十二、深化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员工办理公司律师执业许可。将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纳入社会执业律师培训计划,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开展政策理论、法律实务技能等培训,提高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能力水平。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管理制度、表彰奖励制度等工作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发挥专业作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十三、健全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机制。推动全市各级商会普遍设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在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或派驻调解室,指导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及时受理调解涉及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完善民商事纠纷仲裁机制,及时办理民营企业的仲裁申请,妥善高效解决涉及民营企业的商事纠纷。

  十四、拓展民营企业公证服务。引导公证机构为民营企业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股权质押等事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帮助解决贷款难、融资难等问题。深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公证服务,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实行全程保护。深化公证办理“最多跑一次”,打造公证“一站式服务”站点,为民营企业办理公证业务提供便利。

  十五、深化涉及民营企业的法治宣传。建立健全法律进民企“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工作机制,依托“12348重庆法网”、重庆司法行政网等法治宣传平台,广泛宣传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开设民营企业“法治大讲堂”,针对民营企业的不同性质、发展的不同阶段,分领域、分层级组织民营企业开展适用性较高的普法专题培训,推动民营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