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在沪发布
1月16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示范判决机制规定》)。记者从会上获悉,这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创新专业化金融审判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具体规定,将为全国法院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呈现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态势。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涉9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探索构建示范判决机制,制定出台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中,《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共四十八条,主要是对示范案件的选定、示范案件的审理、示范案件的专业支持、示范判决的效力、示范案件的审判管理等作出规定。
“目前,证券侵权类纠纷案件投资者诉讼人数众多,诉讼周期普遍较长,诉讼机制单一。通过构建示范判决机制,可以促进适法统一,提升审判效率,实现矛盾快速化解,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说道。
那么,作为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具体规定,《示范判决机制规定》有哪些创新之处呢?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介绍,《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实现了“两个结合”,即示范案件与支持诉讼机制相结合,示范判决与诉调对接机制相结合。其次,该项规定创新了“三项机制”,即创新引入、探索推行专业支持机制、管辖权异议规范机制、诉讼费用杠杆调节机制。比如,通过适当调整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的分担比例,以经济杠杆激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有效推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取得实效。最后,规定还明确了“四方面规则”,首次就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范围标准、示范案件的选定程序和审理规则、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与取消原则、平行案件的衔接处理与简化程序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为全国法院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林晓镍表示,建立并实施示范判决机制是上海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改革,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上海金融法院将认真实施并完善《示范判决机制规定》的各项内容,积极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取得实效,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刘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