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定刑不准 检察抗诉依法纠错
甘肃平凉中院二审改判一起刑事案件
甘肃政法网讯 近日,甘肃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崆峒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赵某等6人聚众斗殴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崆峒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处刑,对部分被告人依法严惩。
崆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常某某、史某某、孙某、马某某、毕某某6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崆峒区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各被告人既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又有酌定、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十个月。
崆峒区检察院经审查一审判决,认为该判决存在错误认定事实及罪名,错误认定量刑情节,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遂提请平凉市检察院抗诉。接到阅卷通知后,平凉市检察院办案人再次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讯问了原审各被告人、实地踏勘作案现场,认为崆峒区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提出的抗诉理由正确,证据确实、充分,于法定期限内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抗诉意见书。
开庭审理过程中,平凉市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孙某等对双方斗殴具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充分的心理预判,并且双方斗殴的对象明确、地点特定,双方到达现场后迅速展开互殴,各被告人主观上均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均积极组织、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原判以寻衅滋事定性错误。赵某、常某某、史某某等一方在庭审中均翻供,孙某、马某某、毕某某一方对主要犯罪事实均不供认,一审却认定上述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马某某、毕某某属累犯,但一审未予以认定,且一审法院对其二人适用管制刑明显不当,确属认定量刑情节、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理,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孙某等6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马某某、毕某某二人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对抗诉机关的上述抗诉意见予以支持。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处刑,以聚众斗殴罪改判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的成功抗诉,既有力打击了破坏社会秩序犯罪,震慑了滋事扰民不法分子,又维护了司法公正,彰显了公平正义,更是法检两院对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两罪如何认定形成共识的一个典型案例,对于指导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甘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