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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购房需谨慎 订定要分清

2019-01-04 16:37  来源:忻州中院  责任编辑:赵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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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是人生中很重要的事情,一提到买房大家都会有着聊不完的话题,在买房的时候大家都会听过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其代表的含义却有着很大的不同。今天咱们就一同聊聊定金和订金。

  买房是人生中很重要的事情,一提到买房大家都会有着聊不完的话题,在买房的时候大家都会听过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其代表的含义却有着很大的不同。今天咱们就一同聊聊定金和订金。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7日,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夫妇与被告郑某在被告家中协商买房事宜,双方最终商定二原告以38.6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在班村的房屋一套,当场二原告交付被告现金10000元,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收条一支,载明:“今收到房屋订金壹万元正 10000元 收款人郑某  2018.5月17日房总价38万6仟元”。后二原告因病,与被告儿子电话协商欲以37万元购买被告的房屋,协商未果。2018年8月23日被告与蔡某某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二原告与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口头协议,后被告向二原告收取订金,此为本案事实。本案的订金是指为了使房屋买卖合同顺利履行,而由购房人向卖房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预付款,先期保障卖房人的一部分利益。本案所涉订金只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被告认为收取的订金应适用定金罚则,不予退还二原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未能履行房屋出售的义务,构成违约,被告应予返还二原告预付款。依法判决被告郑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房屋预付款10000元。

  法官寄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房屋对预先给付出售方现金性质不做明确约定,将定金与订金混淆,而在法律中订、定性质不同,所保护的权益亦不同。订金是预订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其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另行约定,可以如数退还;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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