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卖自制药品涉嫌侵害药品安全
浙江义乌检察启动电商法全国公益诉讼首案
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1月2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据此启动全国首例侵害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此前,义乌市检察院接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违法销售药品”的相关线索。药品安全关系到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义乌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的检察官根据线索迅速展开了调查。
检察官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正是利用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此,该调查对象属于电子商务法界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检察官还调查发现,此调查对象利用微信违法销售的是自制药品,声称此药品采用中草药秘方,主治银屑病、神经性皮炎、牛皮癣等十余种疑难杂症,“三天见效,八天痊愈,无效退款”。这些销售信息,全都是利用微信朋友圈广告、加微信群等方式传播的。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制药品、通过网络违法发布药品信息以及销售药品,其行为利用了网络的便捷、快速、覆盖面广等特性,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直接威胁到社会公众的用药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1月2日上午,义乌市检察院将其立案为侵害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下一步,一旦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为该电商经营者销售的药品为假药、劣药的,检察机关还可进一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