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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北京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9类证券期货纠纷可由行业组织先行调解

2019-01-01 11:56  来源:京法网事 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赵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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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或审理的29类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可先行选择行业调解组织,通过法院委派或委托的方式高效解决。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证监局联合签署《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根据《合作备忘录》内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吸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业协会以及北京期货商会等7家行业调解组织成为特邀调解组织,并选取上述调解组织的128名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员,搭建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网络。调解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包括:证券权利确认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发行纠纷、证券返还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托管纠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期货透支交易纠纷、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期货实物交割纠纷、期货保证合约纠纷、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期货欺诈责任纠纷、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等29类。

  《合作备忘录》指出,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行业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等方式将案件委托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在上述行业调解组织确定的调解员名册范围内,自主选择1名调解员主持纠纷调解;当事人未选择调解员的,由相关行业调解组织指定1名调解员主持纠纷调解。经行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以及出现其他导致调解程序终止情形的,行业调解组织将及时终止调解程序,3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给法院。

  《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首都地区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全面正式建立。据了解,这是自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来,全国首单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作备忘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强表示,与传统民商事案件相比,证券期货类案件具有当事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纠纷内容专业的特点,全市法院将树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理念,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

  北京证监局局长王建平指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一种高效、柔性和务实的纠纷解决模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便捷和灵活的权利救济渠道,为监管机构和审判机关搭建了共同化解矛盾的桥梁。证券监管机构要持续压实市场经营机构对投诉举报事宜处置的主体责任,强化多元化解机制的效力,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将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作为日常监管重要关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