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据《宁夏法治报》消息,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对刘明友等人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获刑13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西夏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先后在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多个传销组织窝点给新骗入传销组织人员讲课,并轮流交叉担任传销组织窝点“主任”,负责各传销窝点的所有事务。在此期间,刘明友、黄小雷、张伟扩大传销组织规模,不断发展新成员。刘明友、黄小雷、张伟指使传销组织成员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惑,将被害人骗到银川后,纠集指挥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付某、冯某某、赵某某、高某某、蒋某、刘某、李某某、张伟某、刘某甲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行为。14名被告人对被骗群众抢劫5起,涉案金额5.46万元;对被骗群众非法拘禁8起8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漆某某、杜某某等14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为纠集者,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西夏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至8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付某、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8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7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记者张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