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4起涉及恶势力和犯罪集团的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23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至二万元不等的刑罚。
这些案件中,被告人李某、黄某甲、周某、谭某等人形成恶势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分别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违法追讨债务及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等手段获取违法所得,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及性的自主决定等权利。
范某某等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中,范某某、覃某某、樊某某、陆某某形成的犯罪集团,侵害了他人财产权利。
刘某财等人非法拘禁罪一案中,刘某财、王某涵、谢某登、甘某城、陈某、徐某形成的犯罪集团,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黄某甲、周某、黄某乙、谭某、黄某丙、黄某丁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至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海、林某、黄某羽、曾某、覃某、卢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
被告人范某某、覃某某、樊某某、陆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
被告人刘某财、王某涵、谢某登、甘某城、陈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
此次集中宣判,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为辖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