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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6名被告人被判无罪!广西南宁“雇凶杀人案”重审宣判

2018-12-30 15:06  来源:平安广西网  责任编辑:赵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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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颇受社会关注的“雇凶杀人案”重审有果。12月2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第八号法庭依法公开作出宣判,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被告人覃某某、奚某某、莫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凌某某无罪。公诉人、六被告人及部分辩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参加宣判。

  2015年7月9日,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覃某某、奚某某、莫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向青秀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4月28日,青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为由判决五被告人无罪。宣判后,青秀区检察院抗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青秀区法院重新审判。 2017年1月23日,青秀区法院重审立案。2017年3月10日,青秀区检察院向青秀区法院追加指控凌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青秀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覃某某因担心其投资参股亏损,出资雇奚某某杀害魏某,之后,奚某某雇佣莫某某,莫某某雇佣杨某甲,杨某甲雇佣杨某乙,最后杨某乙雇佣凌某某杀害魏某。事后,凌某某后悔,决定放弃杀害魏某。2014年4月28日凌某某与魏某见面,并交与魏某一部用以确认魏某身份的手机。魏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先后抓获凌某某、杨某甲、莫某某、杨某乙、奚某某。覃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覃某某、奚某某、莫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雇凶剥夺他人生命,凌某某受雇剥夺他人生命,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奚某某是犯意的提出者和策划者,莫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上下串通,凌某某是实施者,六被告均是主犯。覃某某、奚某某、莫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凌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杨某甲、杨某乙是累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对于该案件的重审,青秀区法院高度重视,抽调经验丰富的精兵强将组成合议庭。在案件的处理上,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均多次进行合议。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均依法指定了辩护人。

  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覃某某、奚某某、莫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凌某某雇凶或受雇剥夺他人生命,在六被告人上、下家之间系单线联系的前提下,六被告人关于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反复、相互矛盾,亦与公诉机关出示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存在矛盾,且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充分印证。首先,公诉机关指控覃某某因担心投资亏损而产生作案动机、六被告人的作案目的是“杀害”魏某,即六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开始商谋、参与作案的时间及具体的作案时间节点、六被告人之间作案工具的流转及作案钱款的往来,即六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六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判决六被告人无罪。(卢林峰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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