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执行标的额为8165万余元。根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在线索真实有效且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执行到位后,举报人最高可获执行标的额5%悬赏金,也就是近410万元的悬赏金。
据了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民终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程显文、孙桂华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165余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为破解执行财产难查的老大难问题,大连中院不断创新财产发现机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第三方债权、投资收益,以及法律上认可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包括法院已经掌握、被执行人已经申报、其他法院正在查扣的,以及举报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情形。对申请执行人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育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悬赏执行。
根据协议,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将派员进驻两级法院,负责推广实施具体业务。保险人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对于符合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是真实且系合法取得、举报的财产经依法处分并已经变现,且该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查封、扣押的范围以上悬赏金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执行法院将在举报的财产处分变现后15日内,从执行款中提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大连中院创新推出执行悬赏保险,旨在解决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推送相关悬赏公告手段有限等问题。(记者 岳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