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该怎么处置?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在双方均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应该依法平均分割。那么,如果夫妻共同存款在离婚前就被一方取走了,这笔钱在离婚时还能作为共同财产被平均分割吗?日前,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陈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已经九年了,但是双方分居的时间却超过了共同生活的时间。结婚当年,陈女士与王先生就升级做了父母,然而不幸的是,孩子被鉴定为智力残疾人。为了方便照顾孩子,陈女士自2011年就带着孩子住到了父母家中。起初,王先生也住在岳父岳母家,不过时间一长,双方有些矛盾,王先生便住回了自己家,偶尔去探望妻子和孩子。
再好的感情也经不起距离的考验,陈女士与王先生的感情越来越淡,到最后竟然到了相对无言的地步。今年年初,陈女士决定离婚,可是王先生并不同意。陈女士便向河北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庭审中,法官依法驳回了陈女士的离婚诉请。不过王先生通过这场离婚诉讼发现,他们婚后办在陈女士名下、用于共同存款的银行卡被注销了。经王先生查询,原来在陈女士提起离婚诉讼的前两天,她为该卡办理了挂失,并取走了所有款项。
王先生就此事询问陈女士,她的回复是,孩子生活看病全都要用钱,这钱是用在了孩子身上。王先生对此说法不能认可,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陈女士私自取走共同存款,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利益,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陈女士在庭审中依旧坚称,这笔钱是用在了孩子身上。她说,孩子出生到现在,一直跟着姥姥姥爷生活,对于一名智力残疾的孩子,抚养他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人力、财力和精力,自己的工资只有3000多元,根本不足以支撑孩子的生活和治疗。如果要对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也应该先返还陈女士父亲为孩子垫付的医疗费、教育费和生活费。
庭审中,法官对陈女士进行了询问,并告知其在离婚诉讼期间不得转移、使用涉诉款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女士表示,这笔存款仍由她保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两天,在未告知王先生的情况下,通过挂失银行卡的方式,将夫妻共同存款取出,其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对于王先生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虽然陈女士辩称其父为婚生子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应在所取款项中扣除,但王先生对陈父是否垫付了费用存在异议。由于该案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无权对案外人的债权进行审核,陈父作为债权人可就相关债权向陈女士、王先生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对陈女士的这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另外,陈女士提出的王先生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等主张,由于该案无权对王先生是否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和应付之抚养费的数额进行确认,也就无法在陈女士所取款项中对子女抚养费进行扣减。婚生子的抚养费问题,陈女士可向王先生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一审依法判令陈女士给付王先生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