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怪我不懂法。”
发出感叹的周某是一起拒执案件的被告人。近日,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介绍,这也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太和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谈德民表示:“心存侥幸是一些抗拒执行被执行人的普遍心理。在反复规劝无效的情况下,必须采取较严厉的手段才能让他们意识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不可侵犯。”
庭审现场
合同签了 给钱时变脸了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李某和王某系夫妻,在锦州经营一家新能源公司。2013年3月,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朋友介绍,将新能源公司的房屋、场地、变压器转让给了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锦州某苯板公司,并签订《房屋租赁转让协议书》和《变压器转让协议》。
没想到,锦州某苯板公司在给付了房屋和场地的租赁费用之后,就再也不给钱了。
李某告诉记者:“我们签转让协议时都说好了,转让费是19万元,还有游泳池物品的转让费1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可是签完协议,锦州某苯板公司找种种理由就是不给钱。没办法,我们只好到法院起诉了。”
2015年,王某、李某把锦州某苯板公司和周某告上法庭,同年10月30日,太和区法院依法判决锦州某苯板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李某变压器及游泳池物品款、利息合计21.1万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申请再审,2017年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锦州某苯板公司、周某的再审申请。
周某成为被告人
写了《悔过书》也依然不还钱
2016年5月,王某、李某向太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滨海新区法庭依法向被执行人锦州某苯板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锦州某苯板公司,当执行干警高鹏云将执行通知书交到周某手中时,周某的态度很明确:“没钱!”
高鹏云告诉记者:“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里没有钱,而且被执行人所用的房屋都是租用的,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周某不仅不还钱,对法院的传唤也置之不理。2016年7月18日下午,执行干警再次来到锦州某苯板公司执行。“法院的车刚进公司大院,看到周某快速跑进一个车间藏起来,我们几个干警合力围堵才把周某找到。”高鹏云回忆道。
执行干警正准备将周某带上警车带回法院时,公司里的一名女员工突然出来阻挠,撒泼打滚,结果推人不成却把自己给伤到了,执行干警在照顾伤者的同时,也没有放弃执行。
在案卷里,记者看到周某书写的一份《悔过书》,称对于自己和公司员工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言行认识到了错误,不应扰乱秩序,干扰正常执法。同时承诺先将2万元执行款送到法院,余款尽快到位。
可是,写是写,做是做,这之后周某又没影了,更别提还钱了。
2016年8月,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涉案变压器,但是,竟然有人私自将封条撕了下来。9月27日,法院对周某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一直坚称没钱的周某在进看守所前清理个人物品时,从身上掏出了2600元钱。
法院第二天就将这第一笔执行款交给了李某夫妇。
即使进了看守所,周某也没有还钱的意思。执行干警再次查询公司的银行流水,发现在执行期间公司一直都有资金进账,其中有两笔分别为29万元、32万元的资金进账记录,但被执行人并没有主动履行义务。2017年8月30日,太和区法院将周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定罪、还款一样都不能少
记者在本案案卷中摘录下了这样一组时间: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1月6日,被告人家属主动替周某给付了全部执行款及逾期利息。
申请人要了几年没要来的钱,欲追究其刑责后短短几天的时间,周某就“麻溜”都给了。
滨海新区法庭副庭长张凤武告诉记者,在首次执行的时候,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执行干警就已明确告知,但被执行人还是拖到最后。
太和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上认定:“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全部履行给付金额,未造成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态度,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以来,太和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776件,执结752件,执结率达9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