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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家庭暴力引发命案,他开车三次撞人……

2018-12-20 14:26  来源:西海都市报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赵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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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文娟和马文虎夫妇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韩文娟的舅舅韩生财和弟弟韩志军找到了马文虎,并和他厮打了起来。其间,马文虎的弟弟马富贵和邻居张海泉来到现场,二人劝架时和韩生财、韩志军发生争执,场面一片混乱。后来,韩志军开着车载着韩生财撞向了马文虎……

  案起缘由

  家住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的韩文娟和马文虎平时夫妻关系很不融洽,马文虎经常打骂韩文娟。

  2010年7月底,韩文娟因无法忍受马文虎长期的家庭暴力便搬回娘家居住。其间,马文虎两次追至韩文娟工作的卫生院,并砸了韩文娟的手机。11月15日上午,马文虎带着6岁的女儿再次来到卫生院,二人吵得不可开交,马文虎还朝着韩文娟脸上吐口水,韩文娟气急了,立刻就给父亲打电话告知了此事。

  不一会儿,韩文娟的舅舅韩生财和弟弟韩志军驱车赶到卫生院,却发现韩文娟夫妇已经离开。韩生财和韩志军打电话把马文虎叫到了卫生院。马文虎到卫生院后,与韩生财、韩志军发生了争吵,并厮打了起来。后来,马文虎的弟弟马富贵和邻居张海泉来到现场。二人在劝架时,和韩生财、韩志军发生了争执。就在这时,韩生财叫喊着“用车将他们撞死”,然后开上车撞向了马文虎、马富贵和张海泉,张海泉当场被撞翻在地。

  马文虎见状,便拉起撞倒在地的张海泉离开了卫生院,马富贵因为摩托车发动不起来,翻墙而逃。之后,韩志军开车载着韩生财驶出了卫生院。马文虎以为离开卫生院就安全了,但他们没有料到,在往家走的途中,韩志军又开车朝他们撞了过来,这一次又躲开了。但当他们走到街子镇三兰巴海村麦场时,韩志军开车第三次撞向了马文虎,这次马文虎没能躲开,当场被撞飞。韩志军撞了人后,迅速逃离了现场。

  随后,马文虎被张海泉和周围的人送往青海省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12月4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马文虎系生前头部受钝器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第三天,即11月17日,韩志军在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韩生财案发后逃离现场,被公安机关发布网上追逃令,直至2018年4月29日在陕西省福银高速公路长武公安检查站被当地警方抓获。

  对簿公堂

  11月28日9时30分,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程旭文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生财系被害人马文虎妻子韩文娟的舅舅。2010年11月15日,马文虎与妻子韩文娟因家庭纠纷在循化县街子镇卫生院内发生争吵,被告人韩生财与韩文娟弟弟韩志军(已判刑)闻讯后驾驶轿车前往卫生院,并打电话叫来马文虎。马文虎到达卫生院后与韩志军、韩生财发生争吵并厮打,后马文虎的弟弟马富贵及邻居张海泉到现场劝架并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韩生财叫喊“用车将他们撞死”,并驾驶轿车在卫生院内冲撞马文虎、马富贵、张海泉,张海泉当即被撞到在地。后被告人韩志军驾车载着韩生财离开卫生院,到街子镇三兰巴海村麦场附近时,将行走的马文虎撞倒后逃离现场。马文虎经抢救无效于12月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文虎系生前头部受钝器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生财因家庭纠纷伙同韩志军以驾车追撞的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生财及其辩护人刘喜全辩护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韩志军驾车追撞马文虎的行为及其后果不应当由被告人韩生财承担责任,被告人韩生财与韩志军没有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韩生财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法槌落定

  法院审理后查明,同案犯韩志军于2010年11月15日采取驾车撞人的方式,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已由生效裁判文书证实。本案中,证人张海泉证明案发时见马文虎与韩志军及被告人韩生财相互厮打,其劝架过程中,韩生财声称“要驾车将人撞死”,并将张海泉碰翻在地,后韩志军、韩生财二人驾车离开卫生院。庭审中,韩生财认可将张海泉撞翻的事实,虽后将车交给同案犯韩志军驾驶并由韩志军驾车将被害人马文虎撞死,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并加强和坚定了同案犯韩志军以驾车撞人的方式剥夺他人生命的决心。在韩志军撞倒被害人后,未示意停车及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在韩志军投案自首后,其采取办理虚假身份信息的方式潜逃多年,主观恶性深。按照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原则,在同案韩志军故意杀人既遂的前提下,其不存在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且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犯韩志军作用相当,但考虑被告人韩生财不是将被害人直接撞死的直接行为人,在量刑时应与同案犯韩志军有所区别。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生财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纠纷,伙同同案犯韩志军以驾车撞人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韩生财的辩护人提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同案犯韩志军已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被告人韩生财当庭自愿认罪的实际情况,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11月28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韩生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韩生财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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