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1998.8.28”浙江南浔练市白马塘特大抢劫案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钟伟锋作为员额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基本案情
一、抢劫罪
被告人唐荣余、唐荣保、倪国良系堂、表兄弟关系。因经济状况拮据,三人共谋外出实施抢劫。1998年8月26日,被告人唐荣余、唐荣保、倪国良从江苏省兴化市至吴江市八坼镇,当晚在八坼镇友联村坡字桥河边窃取水泥挂机船一艘,后驾驶该船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嘉兴市桐乡市境内水域,物色抢劫目标船只。8月28日深夜,三人驾船至桐乡市与南浔区交界处的白马塘水域时,以驾驶船只尾随贴靠的方式,登上被害人刘某、姜某夫妇驾驶的水泥挂机船实施抢劫。三人采用菜刀砍击、钝器击打头面部,扼勒颈部等暴力手段将两被害人制服,后将已丧失反抗能力的两被害人抬入睡舱掩藏,并用尼龙绳、铁丝捆绑被害人的双手,致被害人刘某、姜某死亡。三被告人在睡舱内劫得人民币120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唐荣余在上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唐荣保、倪国良在宁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被锐器、钝器多次砍、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姜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后,扼、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唐荣余原系宁波市海曙神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6年11月,被告人唐荣余在明知拖欠23人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经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共计人民币535250元。
庭审中
庭审中,公诉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简明扼要、切中要害的庭审讯问。举证阶段依托多媒体简化示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的成果,加快庭审节奏。一名鉴定人、一名现场勘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就犯罪构成、量刑建议、社会危害性等发表公诉意见,释法说理透彻,论证确实、充分。
钟伟锋副检察长就该案总结启示
以警示旁听群众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话是古时先贤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与忠告,用现在的话来解读,就是:钱固然是人类生活所不可或缺的,但挣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规范,要依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走上富裕的道路。任何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财富,不仅会被社会所唾弃,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仍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只有通过合法途经获得的财富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才能使自己生活更加美好,家庭更加美满。
善恶到头终有报,举头三尺有神明。二十年前,因三名被告人系异地流窜作案,且均无前科劣迹,公安机关虽已锁定涉案人员的大致范围,但人海茫茫,限于当时的侦查手段,未能及时破案。但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依靠指纹比对、DNA生物检材鉴定等物证检验技术的创新应用,依靠侦查人员近二十年的锲而不舍,真相最终得以水落石出。今天的审判,既可以告慰逝者在天之灵,也彰显了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信心和决心。在此,公诉人也奉劝那些心怀不轨之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以身试法,莫作恶,作恶必被捉。
珍视生命,敬畏法律。坚守法律底线,是每位公民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观、法治观。三名被告人今日身陷囹圄,归根到底还是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底线思维,缺少对生命、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本案以血的教训告诉大家:要把法律当作信仰而尊法敬法;当作红线、不可逾越;当作底线、不可触碰。时刻增强法治意识,严守底线,莫忘法律,方能成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公民。
本次庭审从上午9点15分一直持续到傍晚6点15分,庭审重点突出、程序规范,取得了良好效果。市区两级的部分检察官、公安民警,被害人和被告人家属、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