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江苏无锡法院近年来以责任担当为引领、制度创新为依托、公益诉讼为突破、大联动协调机制为抓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提出了“判决可执行、环境可修复”等一系列新的“绿色司法”理念。2008年成立全省第一、全国第二家环保审判庭以来,审结了环境公益诉讼、异地生态修复等多个全国第一案,有力地保护了无锡生态环境,引领环境司法和立法的不断发展。
敢为人先
“异地补植”产生“蝴蝶效应”
坐落在无锡市滨湖区杨湾的“异地补植”公益林基地生机盎然。远远望去,公益林基地内树木郁郁葱葱。附近居民在感受大自然美好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保护自然生态的重要意义。
6年前,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无锡某景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涉案地块恢复原状已不可行,创新地采用了异地补植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这样,才有了滨湖杨湾区这块达7000平方米的“异地补植”公益林。
“环境司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寻求环境恢复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公约数。涉案地强行恢复原状,将带来巨大的投资资金流失,如果能进行相等环境容量的异地补植,就能取得两全其美的效果。”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庭长王作化说。
以往损害环境的案件大多重在处罚污染行为,往往一判了之,修复环境的事都扔给了政府。为了打破这种局面,始终坚持修复责任原则,无锡法院创设了替代性修复责任方式,“异地生态修复全国第一案”在无锡审结。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表示,此案件产生了“蝴蝶效应”,被法学界认为是可复制的“样本”。
敢为人先、不懈探索是无锡环保审判的特色和亮点。回眸十年的历程,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有着浓重的无锡色彩。
“我在江阴港这里生活了几十年,从来没有见过被染成红色的江面。”居民老张告诉法官。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自从接到铁矿粉的运输业务后,工作中造成了大量的铁矿粉扬尘,污染了附近的水域。2009年,无锡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的审理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先河,在全国首次确认环保社团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该案入选最高法院十大民生案件、全国十大法治新闻事件、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被新闻界誉为“中国NGO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破冰之举”。2014年新环保法吸纳了该案审理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环保社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锡中院为有效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多次在全国、全省率先受理环保社团、检察机关和环保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多管齐下
“禁止令”开启司法提前介入先河
2008年4月,无锡市郊区大浮铸件厂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一份特殊的“礼物”——“禁止令”,其中明确载明禁止该厂从事具有排污行为的生产活动。法院基于环境污染的即时性、不可逆转性,在受理无锡滨湖环境保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该厂的行政处罚案件后,形式审查一通过就立即发布“禁止令”,第一时间遏制污染环境的行为,开创了环境资源类案件司法提前介入的先河。
由于法院提前介入行政执法领域,及时制止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排污行为,向行政相对人传递了明确的环境司法态度,促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能够及时履行法定义务。这一工作机制经过无锡法院数年来的司法实践,被修改后的行政强制法所吸收。
近十年来,无锡市两级法院为环保行政部门提供司法提前介入服务案件77件,有力配合了环保行政部门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你知道吗,杨梅在挂果生长时,如果扬尘厉害会影响产量。”长期从事农业的人们有这样的感受:生态好坏“农”先知,因为农产品的生长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滨湖区种植杨梅的果农们发现,淤泥处理企业落户后,杨梅的产量逐年减少,无奈之下只好一纸诉状把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告到了法院。滨湖法院环保庭在判处企业支付果农“生态赔偿款”后,立即督促企业改进完善抑尘处理方式,解决“根子”上的问题。
环境侵权人不仅要承担刑事、民事、行政的传统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修复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民刑并举”是无锡两级法院保护环境的务实之举。环保庭对待诉讼并不一判了之,而是将“生态环境修复机制”运用于环保审判实践之中。
司法界人士表示,“生态环境修复”是环境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修复既可以由环境损害人自行修复,也可以探索由第三方修复而环境损害人承担修复费用来实现,由此来提高环境损害人的违法成本,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恢复理念。
近年来,无锡法院审理了86起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案件均采取了民刑并举的做法,使损坏的树木重植、被捕捞的鱼苗重放,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果。
整体联动
形成司法与行政治污合力
2014年10月,无锡法院建立环保专家辅助人制度,聘请环境资源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或人民陪审员;与北大法学院联合成立“环境法学研究与教学实践基地”,聘请北大知名环境法教授为无锡环资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引入专家学者智力支持。
“聘请专家辅助人参加到环保诉讼中,对涉及到环境问题第三方专业阐释,有利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也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无锡中院特聘环保专家辅助人、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副教授詹旭说。
2012年,无锡中院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无锡市环保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设立独立列支、独立管理的环保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发挥环保公益金在制止制裁危害生态环境健康与安全的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修复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3年,市中院与法制办、环保、水利等行政机关制定《无锡市两级法院与政府法制部门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有关联系工作制度的规定》《关于加强环境司法与环境法制联系工作制度的会议纪要》等规定,建立无锡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
2017年1月,无锡市委、市政府提出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从源头上为生态环境减负。对此,无锡中院迅速出台《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拿出20条司法举措,全力服务大局,配合生态发展战略。此举受到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2018年6月,无锡法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的意见》。
十年来,围绕环保审判,无锡中院相继出台20多个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不管是宏观还是具体,都萌生于司法一线的迫切需求和扎实调研,指导审判实践的探索,并将实践经验反作用于这些理论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潘唐玮 陈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