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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双11”过后,4类快递纠纷这样维权!

2018-11-18 16:43  来源: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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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双11”,在“剁手族”乐享购物狂欢盛宴的同时,货物爆仓、快递变慢递、退换货不及时等各种问题随之出现。鉴于往年“双11”过后,警方调解处理此类纠纷较多的情况,日,山西太原公安迎泽分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相关提醒,“双11”过后,因4类状况出现的快递纠纷,市民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状况一:购物消费中,快递过慢。根据《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而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作出赔偿。也就是如果超出规定的时日,消费者还没有收到快递,消费者有权利向快递公司索要赔偿。

  状况二:购物消费中,快递物品被损坏。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内容如下: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未保价的根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也就是说,如果快递物品已经办理保价,快递公司需要按保价额进行赔偿。

  状况三:购物消费中,快递公司对快递服务费进行少报多收。据警方介绍,此类情况虽然较为少见,但每年还是会接到类似的报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就是说,快递公司隐瞒不能直达事实及真实价格,多收取服务费,让消费者无法正确选择并支付多余费用符合其规定。作为被侵害权益的消费者,市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退回多收的钱款。

  状况四:购物消费中,制定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此类情况主要包括,快递公司制定了比如“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等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利用此类霸王条款为自己免除责任的,属于无效条款。在快速运送过程中,一旦出现状况,快递公司仍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此外,警方还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作为消费者,在选择快递的时候,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同时消费者需要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或《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尽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此外,消费者要仔细查看托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最后,接收快递时,一定要当面开包检查、核对好货品后再签收。如果快递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一定要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以明确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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