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文昌桥“8.20”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因被告人黄日朝驾驶越野车在柳州市文昌大桥上冲撞多辆电动车,并持刀捅刺造成重大伤亡而备受关注。
54岁的黄日朝,是来宾市象州县寺村镇大井村人,案发前租住在柳州市广雅路。8月21日,黄日朝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被柳州市城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8月24日被逮捕。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日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及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日朝与被害人赵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多年。2018年3月,两人通过社区调解协议分手。但黄日朝对赵某怀恨在心,决意杀害赵某及其家人,之后通过跟踪确定赵某及其家人的住处,并租赁车辆、准备尖刀预备作案。
2018年8月20日上午7时许,黄日朝携带尖刀,驾驶所租丰田牌越野车来到赵某及其女儿李某位于柳州市鱼峰区天山路南一巷铸造厂宿舍20栋1单元402室内的租住处。7时40分许,黄日朝趁李某出门上班之机,持刀闯入屋内,对李某、赵某进行捅刺,直至二人死亡,后又侮辱、故意毁坏尸体。此后,黄日朝将作案凶器遗留在现场。当日8时许,黄日朝驾车离开该现场,到本市太平西街购买了一把尖刀,继续作案。
当日9时40分许,黄日朝驾车来到赵某母亲邓某位于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磷铵小区一组团6栋1单元101室的住处,强行闯入屋内,持刀将邓某及其外孙何某杀害,并故意毁坏尸体。
2018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日朝携刀驾车离开鹿寨县返回柳州市区,当车辆由东向西行至柳州市文昌桥时,为赶往下一处地点继续行凶,不顾非机动车道有多辆电动车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超车,长距离连续冲撞多辆电动车,直至其车辆被电动车卡住无法行驶。黄日朝下车后,又持刀朝现场群众进行捅刺,致使桂某、肖某、梁某3名被害人死亡,黎某等11名被害人受伤。经鉴定,伤者中重伤二级4人,轻伤一级4人,轻伤二级2人,轻微伤1人。之后,黄日朝步行至文昌桥西侧桥底,持石块打砸过往车辆时,被执勤民警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运用多媒体示证进行举证,并当庭向法庭出示物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日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害四人;杀人后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侮辱、故意毁坏被害人尸体;被告人黄日朝还在公共场所驾车连续冲撞,持刀捅刺现场群众,致使三人死亡、十一人受伤,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故意毁坏尸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数罪并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日朝死刑立即执行。
黄日朝承认自己原本的杀人计划是要连续杀害10人,其中还包括他的3个子女。
庭审中,黄日朝表示认罪伏法,并向在文昌桥上遇害和受伤的人表示道歉。他说自己对不起他们,对不起社会,愿意认罪服法。希望在被处于死刑后,捐献自己的器官。
由于部分案情涉及被害人隐私,目前法庭正对黄日朝被控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11月7日下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8.20”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日朝3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黄日朝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情回顾
8月20日早上(黄日朝将女友及其亲属杀害)
黄日朝携带尖刀,驾驶租用的丰田牌越野车来到天山路南一巷铸造厂宿舍赵某及其女儿李某的租住处。7时40分许,黄日朝趁李某出门上班之机,持刀闯入屋内,对李某、赵某进行捅刺,直至二人死亡。此后,黄日朝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侮辱、故意毁坏两尸体。作案后,黄日朝将刀尖已断的凶器留在现场,驾车离开。
8月20日上午11时许(黄日朝在文昌大桥上冲撞多辆电动车并捅人)
当日上午大约11时许,黄日朝驾车从鹿寨县返回柳州市区,驾车由东向西经过文昌大桥时,因急于赶往下一地点继续实施杀人计划,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超车,长距离连续冲撞多辆电动车,致所驾越野车被电动车卡住后方停下,黄日朝下车后又持刀连续捅刺过路群众,共造成3死11伤的严重后果。
8月23日(黄日朝被依法批准逮捕)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8·20”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日朝依法批准逮捕。
10月23日(黄日朝被依法提起公诉)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故意毁坏尸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四项罪名,对“8·20”重大案件被告人黄日朝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