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许多音乐作品在某些音乐播放器上搜索不到或者无法播放,难道其间有何蹊跷?
但是呢,在百货商店、表演活动现场播放背景音乐活跃气氛,已成为商家共识,然而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不再是“免费午餐”。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结全省首例商场背景音乐侵权案,判处被告福州某百货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元人民币。
只因一首歌成为被告?这到底是咋回事?
2017年,音著协会发现福州某百货公司在未征得权利人和音著协会许可的情况下,在百货商场内公开表演使用音著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因为爱情》。音著协会经多次交涉和劝告,该百货公司拒绝就该曲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协商,遂将该百货公司告上法庭。
音著协会表示,早在1998年,音著协会就歌曲《因为爱情》作词和作曲已与著作权人柯肇雷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因此有权对歌曲《因为爱情》的作词和作曲行使著作权。该百货公司未经授权就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因为爱情》作为其商业场所背景音乐使用,其行为已给正常的商业场所守法经营秩序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正常的背景音乐授权业务造成严重冲击,给同行业的经营者树立了“违法经营成本”低于“守法经营成本”的恶劣形象。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福州某百货公司未经音著协会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歌曲《因为爱情》,侵犯了音著协会所享有的对歌曲《因为爱情》的表演权,应承担赔偿音著协会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最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法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福州某百货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元人民币。
因为习惯了“免费”听音乐,大众对音乐版权保护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尤其是,人们往往记住的只是一首歌的演唱者,而忽略了歌曲的词作者、曲作者才是这首歌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都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很多人脑子里可能就没这根弦,导致音乐侵权使用的事件屡见不鲜。
同时,目前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的著作权人仍不多,而著作权人的“忍气吞声”,无形中助长了音乐侵权使用的歪风。希望所有被侵权者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样才能让侵权者认清侵权的事实,让更多人意识到保护版权的重要性。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内、国际广大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国家赋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