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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六旬保安猝死监控室 物业被判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2018-10-29 11:11  来源:半岛晨报  责任编辑:彭绮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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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雇用60多岁的老人查看监控,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后老人被发现猝死监控室中,法院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人家属10万余元。

  6旬老保安死在单位监控室

  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年逾六旬的孙老汉在辽宁大连鑫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时间为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工作内容为查看监控。 

  2017年2月5日6时50分,孙老汉被发现死于公司的监控室,死亡时间系工作时间。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孙老汉死亡原因排除他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孙老汉死亡原因为冠心病。 

  孙老汉家属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36万余元。

  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对孙老汉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招用孙老汉从事保安工作,孙老汉入职时62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要负责查看监控,工作时间为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物业公司雇用超过六十周岁的孙老汉从事保安工作,虽不违反此条款中关于年龄的规定,但考察孙老汉的身体状况并保障其身体健康应为被告的责任。 

  孙老汉虽然不适用劳动法,但劳动法关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立法精神应当适用,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应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雇用孙老汉前未进行必要的身体状况检查,且明知孙老汉超过60周岁仍安排其连续工作24小时,工作时间及工作强度远远超出了未满60周岁的劳动者,故被告对雇员的选任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与谨慎义务,且对孙老汉的工作安排未充分考虑年龄及身体状况。 

  虽然孙老汉非因工作原因死亡,但物业公司在选任及工作时间安排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此种过错可能诱发孙老汉病发。故被告对孙老汉的死亡因存在过错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孙老汉非因工作原因死亡,物业公司在选任和工作时间安排上有过错,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连鑫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孙老汉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物业公司认为,本案不应适用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孙老汉虽然从事一般人称作为“保安”工作,但该“保安”工作并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的保安员工作。虽然名义上孙老汉从事的是保安工作,而且一天需要工作24小时,轮休24小时,但实际情况是,考虑到他的年龄状况,物业公司给他安排了工作时间和强度最轻的看监控的工作,而且虽然名义上是工作24小时,但是,监控室里有休息睡觉的地方,而且晚上孙老汉就可以睡觉到第二天早上换班,工作简单,可以说没有强度。物业公司对于孙老汉的死亡不存在任何的过错。 

  孙老汉家属认为,物业公司在招聘孙老汉时是以保安岗位招聘的。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制度,并且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物业公司安排孙老汉每天工作24小时已经属于严重超时作业,其本身就是违法的。孙老汉自2015年6月至物业公司处工作,截至事发日2017年2月,孙老汉在物业公司工作已近两年,但是在这两年内物业公司没有安排孙老汉体检,也没为孙老汉缴纳任何保险,物业公司所聘用的人员多数是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其目的即是规避法律规定。综上,物业公司应对孙老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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