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诉请异国女儿常回家看看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支招老年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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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独居,空巢老人起诉身在异国的女儿常回家看看;以前父亲没有赡养奶奶,如今儿女以此为由不赡养年迈的父亲……10月17日是中国传统节日重阳节,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显得更为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二次修订,该法不仅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更将老年人的精神方面的保障也纳入了法律保护体系中,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形成了更为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对营造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起到了重要作用。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几个典型案例,对老年人如何维权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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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诉请异国女儿每月看望自己,法院判决“视频探视”
65岁的王老伯是南宁人。1993年,王老伯和妻子离婚,二人婚后共生育一个女儿。此后,王老伯女儿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并于2014年随母一起移居到加拿大。
王老伯说,他和女儿最近一次见面是在2014年春节。2016年女儿曾打来一次电话,通话仅3分钟,他当时向女儿索要电话号码,女儿也未告知,之后双方就再未联系过。王老伯思女心切又联系不上女儿,精神备受打击。2017年8月,他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女儿于每月15日、16日看望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由于王老伯和女儿居住地相距甚远,看望所需的交通成本也较高,每月看望一次不符合实际情况。考虑到现实情况,法院酌情降低看望频率。此外,主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王老伯能够使用智能手机及微信,也掌握视频聊天的技能。鉴于使用网络通讯工具的便利性,法院判定他们可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履行看望义务,王老伯对此也表示同意。
最终,法院判决王老伯女儿于每年6月、12月各看望王老伯一次,可通过视频通话方式进行。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父亲不赡养奶奶子女竟不赡养父亲,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
2017年,74岁的宋老伯将自己的一双儿女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宋老伯说,自2009年起他就独自居住,靠每月2400元的退休金生活。因患多种疾病,他多次入院医治,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向亲友借款。而自己的一对儿女,在他住院期间几乎未到医院看望和护理。因无力偿还借款及承担医药费,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看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女承担各项费用。
对此,宋老伯的一对儿女并不认可。他们称,自己并不是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而是每年过年过节都买东西给父亲,请父亲到家里吃饭,他们也提出与父亲一起居住生活但被拒绝。最令他们耿耿于怀的是,父亲此前不愿意赡养奶奶。他们姐弟俩赡养奶奶15年,承担了所有费用。而父亲不仅不赡养奶奶,还每月来家里问他们要钱,甚至在奶奶去世之后,都不处理奶奶的后事。所以,他们对父亲如今的遭遇不但不觉得可怜,还表示一分钱都不愿意给。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义务,但未对该义务附加条件,宋老伯儿女主张宋老伯未对奶奶尽到赡养义务,故拒绝向父亲支付赡养费用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宋老伯一对儿女每月向宋老伯支付赡养费500元,并支付宋老伯尚欠医院的费用7000余元。
已到退休年龄但确有工作收入,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2017年11月,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民主路机动车道闯红灯通过思贤路口,遇到70岁的覃老伯正在步行横过马路,郑某的车前部与覃老伯身体发生碰撞,导致覃老伯摔倒在地身体多处骨折。交警部门判定,郑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2018年4月,覃老伯将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37525元。郑某以覃老伯已过退休年龄为由,不同意支付误工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即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并不是认定受害人是否可获得误工费的唯一标准。本案中,覃老伯提交的广西某单位离休人员工作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载明覃老伯自2014年开始至事发前一直在该单位工作,为聘用值班人员,月工资为1980元;覃老伯还提交其名下某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其过去一年每月20日左右都有2000元左右的收入;覃老伯提交单位出具的聘用人员加班补助,显示其于事发前一年每月均领取生活补贴100元。
综上,法院认为,覃老伯虽已到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最终,法院判决郑某向覃老伯支付误工费等各项费用。(魏素娟 黄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