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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广州在全国率先出台证人保护规定 破解证人出庭难题

2018-10-18 13:58  来源:南方法治报  责任编辑:贾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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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证言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证据,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可以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以便最终实现司法正义。为给予证人必要的安全保护,惩治报复证人行为,广州市日前在全国率先出台《广州市证人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

  为涉黑涉恐涉毒等刑事诉讼作证

  证人及其近亲属皆受保护

  《规定》分5部分共40条,包括侦查阶段的证人保护、审查起诉阶段的证人保护、审判阶段的证人保护3大部分。《规定》提到,对危害囯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协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配合。此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举报人、鉴定人、检验人、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等,有必要进行保护的,参照本规定进行保护。

  按照《规定》,当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危险消除的;被保护人主动提出书面终止保护申请的;证人有作虚假证明、诬告陷害或者其他不履行作证义务行为的;证人不再具备证人身份4种情形之一,报区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证人保护工作终止。

  在追责方面,《规定》明确,参与案件办理及证人保护工作的人员泄露证人保护有关工作秘密或者因玩忽职守导致证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侦查阶段

  遭遇重大人身危险可更改姓名异地生活

  《规定》提出,公安机关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证人所涉案件的办案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重大案件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部署。公安机关发现证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危险,或证人申请保护的,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证人保护报告书,报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并同时办理上述手续。对证人的具体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等6个方面。

  对于被保护人面临重大人身安全危险的情况,《规定》明确,经被保护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在被保护人的人身或者住宅安装定位、报警、视频监控等装置。必要时,可以指派专门人员对被保护人的住宅进行巡逻、守护,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贴身保护,防止侵害发生。《规定》依据被保护人面临危险的程度,给予不同级别的保护。其中,被保护人面临急迫的人身安全危险的,经被保护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被保护人安置于能够保障其人身安全的适当环境,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当被保护人面临特别重大人身安全危险时,经被保护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将被保护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者长期安排到其他地方居住生活。确需变更姓名,经被保护人同意,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审查起诉阶段

  对证人保护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规定》,采取证人保护的案件改变刑事诉讼流程或者变更管辖的,证人保护工作应当随案办理移交手续。因此,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工作实行法律监督,还要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履行证人保护职责。

  对于公安机关已经采取证人保护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经审查需要继续采取保护措施的,应作出采取证人保护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继续采取保护措施。

  检察院认为应当采取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措施的,应当依法作出禁止性决定。特定人员违反前款禁止性决定接触被保护人的,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特定人员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对犯罪嫌疑人视情况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特定人员为其他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阶段

  为出庭证人安排专门通道裁判文书隐名处理

  对于法院的保护职责,《规定》提出,在庭审中隐匿身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应当首先核实出庭作证人员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等,并告知出庭作证人员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此外,法院应当为出庭作证的证人安排专门通道,确保证人不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接触;应当为出庭证人提供与庭审区域隔离的视频作证室,并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对图像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等,对需要保护的证人姓名进行隐名处理,对于其住址及职业等个人信息亦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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