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出租屋,两个“好帮手”,加之一些从网上购买的工具和材料,为王斌提供了“发财”的机会,网络的日新月异更是让这伙人胆大妄为,自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查获
从2016年5月开始,王斌伙同王亮在网上购买制造弹药的工具和材料,他们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园山路租了一间房,私自改造枪支加工弹药,并通过网络贩卖气枪和自制子弹。同年7月,王斌将一支654K气手枪贩卖给刘江,后被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将购买654K气手枪的刘江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货气手枪一支、654K气手枪一支、铅弹及钢珠弹若干。经鉴定,查获的气手枪、654K气手枪均为枪支。
在王斌制造子弹和改造枪支过程中,李岩和王亮经常前往制造枪支制造子弹的出租屋帮助王斌。
2017年8月6日,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斌、李岩抓获,当场查获枪支5支、小口径子弹939发、仿92式子弹14发、仿64式子弹414发、5.5毫米铅弹3308发及大量未成品子弹和一批制枪、制弹工具。经鉴定,所查获的枪支中,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939发小口径子弹为自制运动膛弹,14发仿92式子弹为自制仿92式子弹,414发64式子弹为自制仿64式子弹,3308发5.5毫米铅弹为自制5.5毫米铅弹。
同年8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斌、王亮被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李岩被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刘江于8月15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斌、王亮、刘江被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起诉
此案由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斌、王亮、李岩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刘江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青海省西宁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地点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且此案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青海省西宁市检察院于2017年11月13日交由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斌、王亮、李岩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3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25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第1条第3项、第1条第1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3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江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今年5月10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检察院依法向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斌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两支(火药为动力一支、气体为动力1支)、弹药共计8506发(其中军用子弹428发、气枪铅弹3309发、非军用子弹4769发)、买卖枪支1支(气体为动力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亮在被告人王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过程中,为被告人王斌寄送货物等方面提供帮助,且自制弹药8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李岩在被告人王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过程中,为被告人王斌填写快递单等方面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亮、李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江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又换部门批准,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均为气体为动力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王斌、王亮、李岩、刘江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第128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67条第3款、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第3项、第5条第2项之规定,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被告人王亮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李岩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刘江犯非法持有其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