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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弹弓“发烧友”窗玻璃当“靶子”练手 结果邻居遭殃

2018-09-19 22:09  来源:长安新疆  责任编辑:陈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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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6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建国路一小区住户报警称,自己家厨房的玻璃被人打了弹孔,民警到达现场发现二楼三楼两家住户厨房玻璃分别被打了三个洞,在玻璃弹孔夹层处,民警发现了一些钢珠。

  玻璃上留下的弹孔

  车玻璃也“难逃劫难”

  乌市公安局天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李永世告诉记者:“办案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不仅有房屋玻璃被袭,周边有一些私家车的车玻璃也遭遇了破害,但是部分群众并未报警。”

  乌市公安局天山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通过查找监控信息,民警很快在附近的另一个小区内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

  9月11日,民警在嫌疑人家中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并搜出了三把弹弓和大量的钢珠,民警随即将其带回审查。

  缴获的弹弓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弹弓爱好者,喜欢收藏弹弓,也喜欢自己制作弹弓,平时会专门选择别人家窗户或者车辆玻璃作为目标练手。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说法

  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多是弹弓和仿真枪的爱好者,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收藏弹弓,也会自己改装仿真枪、弹弓作为加力弹弓,这样的器具存在一定杀伤力,危害性很大。

  居民持有、使用类似仿真枪、弹弓类器具是否违法?记者采访了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营辉,陈律师根据这一情况做了详细的介绍:

  使用仿真枪、弹弓等管制类玩具,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一般会被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仿真枪鉴定标准》,如果仿真枪枪口动能比大于等于每平方厘米1.8焦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购买、持有、使用此类仿真枪均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用仿真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达轻伤以上标准的,根据受伤害程度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

  在公众场所使用该类仿真枪,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温馨提示

  广大市民应增强对仿真枪危害性的认识,不要购买、使用仿真枪或具有杀伤力的玩具枪(弹弓等),以免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持有枪支及仿真枪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对于拥有仿真枪的市民,要仔细核实自己购买的仿真枪是否具有杀伤力,一旦违规须及时上缴。(石丽娟胡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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