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华锡集团原副总经理姚文治受贿案,对被告人姚文治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姚文治利用担任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采购、销售、分析检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5.05055万元。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文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姚文治有自首、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