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姚某某、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系天水市首例开庭审理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民行部门员额检察官分别以国家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加了庭审活动。
2017年6月17日至19日,姚某某、何某某在秦州区某蔬菜商行豆腐坊制作豆腐过程中,为了延长豆腐的保质时间,3次添加药品土霉素,累计制作含有土霉素的豆腐共计330多公斤,并在秦州区某批发市场和何某某自己经营的蔬菜商行进行了销售,销售额达1320元。 2017年6月20日,秦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其6月19日生产的110公斤豆腐取样1.5公斤进行了检测。2017年7月12日,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豆腐中检测出土霉素的成分。
本案由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并移交民行部门审查,经层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2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分类举证和质证、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紧扣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从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实施了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出庭意见中充分论证了被告受利益驱动,背弃道德良心,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基本事实和因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在最后的陈述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将择日宣判。
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是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期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司法举措。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此案的开庭审理,有效地促进了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贠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