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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青海一村民上坟失火烧毁百亩林地!看看法院怎么说

2018-08-20 17:19  来源:经视法案  责任编辑:张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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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青海一村民上坟失火烧毁百亩林地,法院判决中公益诉讼显威力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失火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组织西宁市、海东市及海南州40余名民行干警对此次庭审进行了观摩。组织如此多的人员进行观摩,这次庭审难道有什么特殊吗?而公益诉讼又是什么呢?

  被告人赵某某现年62岁,是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上鲍村村民。2018年1月19日下午4点多,他在给父母上坟时,引起了一场严重的火灾。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119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带领家人到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上阴山自家的坟地给已故的双亲上坟烧纸时不慎将周围的杂草引燃,火势蔓延山顶导致上村未成林造林地起火,面积104亩,烧毁樟子锦鸡儿、沙棘、青杨等造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8393 。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及时拨打了村干部电话和火警电话,并在现场积极救火,等候处理。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及时报警,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在法庭上供述,自己在用打火机点燃烧纸后,部分烧纸被风吹走引燃了周围杂草,火势不断加大,最终无法控制。在庭审的举证环节,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被烧毁的未成林林地为大通县长宁镇上鲍村村委会所有,而该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04亩,也就是有6.93公顷的林木被烧毁,由西宁市大通县林业调查队出具的调查报告证实,此次火灾需要的林木恢复费用为21.71万元。除了相关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赵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明奎恢复被损坏的林地植被,如无法自行恢复,则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被烧毁林地的重植费用 21.71万元。

据了解,此次庭审是西宁市第一起检察机关在生态领域方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耀华:通过此次开庭审理,起到一种警示作用。让这些违法者不仅受到刑事的追究,还要让他承担补植复绿或者赔偿损失,国家的生态被破坏了以后,让他修复或者赔偿,更多的告诫其他人,每个人要养成有想保护生态的意识。

每年因为上坟烧纸而引起的火灾屡见不鲜,而每一场火灾对于生态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而公益诉讼其中就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检察员罗珺:公益诉讼现在法律主要规定了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行政公益诉讼,一方面是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领域是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还有是国有土地出让,还有是国有财产,还有一个是食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还有一个英烈保护,在这四大领域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案件,我们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和以往其他的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公益诉讼针对的是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所造成的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检察员 罗珺:一般正常的民事诉讼,是私人利益保护,也就是说所造成的损失,是被告与原告是有利害关系的。但是公益诉讼它有一个特殊性,就在于被告损害的这个利益,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公益诉讼的主要区别,就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区别。

庭审中,公益起诉人认为,森林林地具有防风护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系统、促进生物多样性等功能,被告赵某某的失火,造成大面积的林地被破坏,对森林林地的生态作用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

公益诉讼起诉人:被毁坏林地为上鲍村集体所有,系重点公益林。公益林为维护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 。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和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其损毁造成社会公益受损。被告赵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其行为上有主观过错,发生火灾致使林木损害的后果,其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次火灾造成的危害后果引人深思,而每年因上坟烧纸而引发的火灾也是不断发生,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森林公安与消防等多部门对防火宣传极为重视,部分公民的防火意识仍然亟待提高。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责任。此次庭审,不仅能让被告人汲取教训,也能让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公益诉讼起诉人:十年难遇一棵树,星火可毁万亩林。青海作为一个高原地区,地势较为辽阔,而且风沙大,违规野外用火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行为人也将为自己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付出双重的法律后果。当前这个提倡绿色环保的大环境下,祭奠亲人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更为文明现代的方式,比如祭奠鲜花扫墓,鞠躬等,既能表达我们对故人的哀思,也能保护环境,还防止了火灾的发生,正所谓是思亲莫让烟尘扰,鲜花一束寄哀思。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也明确表示,自己愿意对烧毁的林地进行重新种植,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弥补自己之前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通过起诉,不仅让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更主要的是让更多的人树立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自觉来保护生态,共同打造青山绿水,幸福的生活家园。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被告人赵某某愿意恢复被损林地,如不能恢复,则赔偿重新种植恢复林地所需费用21.71万元。而对于赵某某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法庭当庭予以宣判。

审判长: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明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二、作案工具气体打火机一个,依法没收作为证据保留。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内容,此次,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组织西宁市、海东市及海南州40余名民行干警对此次庭审进行了观摩,其目的也是重在加强办案人员业务水平,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耀华:环境保护和生态资源都很重要 ,关系到人民的福祉。青海省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现在青海省委提出一优两高,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为优先,也是根据我们省情做出的决策。检察机关应该结合省委要求,把这生态环境方面的工作做好,让每个人感受到环境的重要性,尤其是通过今天这个案子的审理,警戒人们以后不管做什么事情,把环境考虑进去,把生态考虑进去,始终放在心上,类似的案子不要再发生  。

  此次庭审的被告人赵某某如何恢复被毁林地,恢复的效果如何,相关的评测和监督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检察机关也将参与其中。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检察员 罗珺: 我们检察机关针对此次诉讼之后,会对恢复林地效果进行跟踪督促。如果恢复效果没有达到,还有一项诉求就是要求他赔偿损失,自行恢复不到位的话,被告人赔偿用于补偿林地的损失,这部分钱支付给林业机关,由林业机关来进行补植复绿。

  此次案件的庭审为青海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提供了范本,参与观摩的民行干警在庭审观摩和之后的交流中,进一步把握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工作重点和经验,为推动青海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健康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

  据了解,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一年以来,青海省受理的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共14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4件。下一步,青海省检察机关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从个案入手,积极探索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补偿等措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环境相统一。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检察员 罗珺:加强与行政机关的一个协作配合,让行政机关知晓我们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与其保护公益目的是一致的。我们向其提出的一个合理的检察建议,是有效的督促履行沟通交流,树立一个共赢观,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恢复,使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免遭损失。今后青海省检察机关,也将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捍卫者的重要职责,为青海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美,贡献检察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