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遭遇“失信被执行人”,不管是出于图省心还是出于对法院的信任,我们总是习惯性地把追责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法院身上。与此同时,也把原本自己能做的事和应尽的义务一并交给了法院。而当由于线索和证据不足导致法院执行不能时,我们又会气急败坏地对法院进行指责却很少思考:我们是否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了应尽的义务,是否贡献了我们那一部分力量。
其实,我们能做的事有很多,我们的力量也不容忽视。
比如我们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最新信息、财产情况和线索,比如当我们发现失信被执行人的行踪,我们应当及时与法院联系。
比如当我们发现法院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或有其他紧急情况,我们也可以与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比如我们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聘请一位律师,委托律师向执行法官申请调查令,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充证据提交给法院协助法院执行。
焦虑、质疑并不能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威慑,反而会为法院执行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我们与法院之间不应该是一种“依赖关系”。所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我们的力量便是给予法院最大的支持,也是给予失信被执行人最好的反击。
(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