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乌雕做成标本网上出售,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这起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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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冀某的父亲在2013年冬天放羊时捡到一只“鹰”,因留在家中无用,冀某将这只“鹰”带回呼和浩特市放置于家中冰柜,直到2017年冀某的朋友刘某偶然看到这只“鹰”,建议其做成标本保存,冀某遂花1000元将“鹰”做成标本,摆放在自家饭馆中。后有用餐的顾客询问价格,冀某于是将该标本拍照挂在网站中出售,要价38000余元。森林公安发现后,将冀某抓获。
经鉴定,这只“鹰”实际上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乌雕,乌雕为隼形目、鹰科,在中国已较为少见,被列为稀有物种。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郑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