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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41家企业参与!涉案2.5亿元!这起涉民生工程串通投标案上了央视

2018-08-13 20:25  来源:江西政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赵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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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家企业参与、涉案2.5亿元,江西警方破获的这起涉民生工程串通投标案上了央视。

    8月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朝闻天下》节目深入报道了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涉及民生工程的串通投标案。

    2017年10月,瑞金市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2016年8月开标的瑞金市白面坝返迁安置房工程被串通投标。通过调取大量的银行流水和项目的相关投标招标资料,警方确定钟某亮等人涉嫌串通投标。

    警方的调查显示,2016年7月23日,瑞金市白面坝返迁安置房一期工程在网上公开招标,犯罪嫌疑人钟某亮、刘某勇、朱某权等人分别联系了多家符合条件的公司报名投标,并按每家公司5万元、8万元不等支付“介绍费”。

    同时,3人还指使手下分头联系不同公司,最终有41家建筑企业参加该次围、串标。其中钟某亮联络控制了10家公司,刘某勇联络控制了19家公司,朱某权联络控制了12家公司。

    工程开标后,钟某亮联络控制的浙江长业建设集团公司中标。随后,他将该工程以项目总标的3%计价“卖”给了张某红承建,张某红还需向浙江长业建设集团交纳标的总额的2%作为“管理费”。从表面上看,工程是由浙江长业建设集团在瑞金的子公司承建,实际上,浙江长业集团公司只负责财务手续的完善和工程质量把关,工程整个由张某红投资并自负盈亏。

    2016年8月19日起,张某红的妻子谢某将“买标款”750万元陆续转入钟某亮等人账户。钟某亮扣除接待费用等30余万元,按参加串标的公司总数44家(虚报3家)确定每家公司分红16.2万元,分别汇款。

    截至2018年7月,公安机关已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追缴卖标违法所得资金623.6万元,企业“委托费”90余万元。白面坝返迁安置房工程项目目前仍在正常建设,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屡禁不止的工程领域串通投标,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以下是梳理出来的“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清单↓↓

    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呢?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上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处以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取消投标资格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自被取消投标资格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可以取消投标资格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合同无效  赔偿他人损失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后发现存在串标、围标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同时,串通投标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看到了吧,无论《刑法》还是《招投标法》《合同法》《招投标实施条例》,

都对工程招投标有明确规定。

    再次提示:中投标不可任性,法律红线禁止 触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