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职员工擅自登录公司网店 设置买商品赠红包等窃取21万元海淀法院审理新型盗窃案
通过事前掌握的网络店铺账户名及密码,私自登录店铺,通过设置购买商品赠送红包、话费、流量的方式窃取21万余元,今天16日上午男子刘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当庭受审,并被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这是北京市首例通过此种方式盗窃的案件。
离职员工盗老东家
上午10时30分,男子刘某神情黯然地被法警带上山后法庭。这位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的年轻人,案发前曾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运营员,负责网络推广、维护淘宝店。据刘某称,他工作两周后因工资问题辞了职。工作期间他得知了店铺后台用户名和密码,用来操作网络店铺、编辑价格和其他产品。“去年6月起,我用这账户和密码登录网店,将不送红包商品修改为自动送红包,而后购买并领用红包。店铺本身商品没有红包赠送,我设置红包是为了给自己,红包从对方淘宝账户扣除现金。”在设置红包时,刘某已经离职。
公诉人当庭指控,去年6月至11月,刘某在海淀区青龙桥一家旅馆里,通过登录北京一科技公司天猫店铺卖家后台,设置购买商品赠送支付宝红包、黄金红包、话费、流量的方式,窃取这家被害单位人民币216634.1元。之后刘某被警方抓获。
被控盗窃 嫌疑人提出异议
根据证人焦某的证言等,被害公司以6000元价格让刘某帮忙注册天猫专卖店,刘某知道账号和密码。后该专卖店后台账户通过购买低价商品领取高额红包的方式,被转走20余万元。店里的支付宝账户不能直接转账,只能通过购买商品赠送红包才可以把钱转出。这种奖励方式店里从来没用过,只有刘某自己创建过并操作转走钱,通过该种方法还有话费红包和流量红包损失。海淀区检察院认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
在法庭上,刘某承认这些被指控的事实,但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称自己是“在工作中获得被害单位的账号及密码”,不构成“盗窃罪”。辩护人也认为刘某不构成“盗窃罪”,是被害单位基于错误认识而支付的,且案发时刘某尚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应构成“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而且到案以来,刘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也代为退赔全部案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所以恳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盗窃罪”成立
经过审理,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庭认为,涉案账户及密码虽是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得,但其离职后不再具有合法使用权限;且刘某职务行为范围不包括设置涉案支付宝红包、黄金红包、话费、流量返还等奖励,涉案红包等在此次犯罪中是第一次出现,且系刘某为实施后续犯罪行为创设,证实刘某并无经手涉案钱款的职务便利,并非“职务侵占罪”。
至于“诈骗罪”,法庭认为,涉案钱款由被害单位支付宝账户最终转移至被告人实际控制的过程,被害单位并不知情、亦未自愿交付,刘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因此法院对“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刘某到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刘某当庭未表示上诉。
法官释判:为何判盗窃罪
案后,主审法官海淀区法院刑二庭姜楠说,此案犯罪手法很新颖,在北京尚属首例,全国范围内也比较少见。刘某是专业的网店运营人员,熟知淘宝店铺的经营规则,他设置返现奖励的商品价格从20元至60元不等,返现红包金额是499元,这也是淘宝返现红包的上限,然后自己购买这些商品,通过返现的支付宝红包、黄金红包、流量、话费,给被害人造成21万余元损失。这种手法也比较隐蔽,被害人是在6个月后聘请了运营总监后才发现账户资金异常。
刘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构成“盗窃罪”,前者比后者的量刑明显要轻。两个罪名的区别主要是被告人是否具有经手涉案财物的职务便利,但此案中明显没有。一方面是刘某实施犯罪后已离职两个多月,虽然店家没有更换用户名和密码,但刘某依然没有合法权利使用;另一方面,刘某原来的工作也不包含设置购物返现奖励,被盗店铺从未设置过,刘某没有支配店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权利。所以,此案还是以“盗窃罪”定性论处的。
(记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