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胆大妄为 潜入保护区非法采矿数百吨 法网恢恢 3人获刑并处罚金10万元
心怀“发财梦”,李某、杨某某、马某某等人把“黑手”伸进了省级地质自然保护区,经过商议他们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磷矿一矿区内盗采磷矿石净重678.12吨。
日前,晋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判决,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悉,对于该案,检察机关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晋宁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
偷采矿产采到保护区
2016年12月,李某、杨某某、马某某等人经商量后,欲至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磷矿一矿区内盗采磷矿石,并到现场查看选点,随后,几人经商议后对分工进行了具体安排。12月20日23时许,李某等人带着各自邀约的人及准备的挖机、大车到达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大修厂背后山下集中后按照事先商量好的分工进入保护区内盗采磷矿石,至21日6时许被告人共盗采磷矿石20余车,并将所盗磷矿石堆放于晋宁区旧寨小学一料场内。
不料,次日这堆矿石就被公安机关缴获,经称量,矿石净重678.12吨;对缴获的矿石取样化验,结果为:矿石五氧化二磷品位为26.38%。经鉴定,缴获的矿石价值人民币122062元。
12月22日,李某到昆阳派出所投案,同日民警将杨某某抓获,随后,民警到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磷矿一矿区附近走访调查时抓获被告人马某某。
随后,3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官介绍,3人非法采矿的该矿区位于“中国前寒武系(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省级地质自然保护区”。
庭审
分别获3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杨某某、马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中国前寒武系(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省级地质自然保护区”开采磷矿石,所开采磷矿石价值122062元,造成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以及地质遗迹破坏,情节特别严重,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
综合3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刑事部分依法判处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民事部分则判处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李某、杨某某、马某某、杨某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晋宁区人民检察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费用106451.85元及《云南省晋宁区梅树村地质遗迹剖面保护区磷矿盗采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费用11000元,共计117451.85元。
判决
赔偿地质遗迹数额5万元
前寒武系(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对世界都有重要参考意义。
“被告非法进入‘中国前寒武系(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层型剖面省级地质自然保护区’盗采磷矿石的行为,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还对保护区地质遗迹造成破坏,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官介绍,2017年5月30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晋宁分局与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梅树村地质遗迹植被恢复方案,技术服务费用为11000元。另外,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出具《云南省晋宁区梅树村地质遗迹剖面保护区磷矿盗采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估算盗采点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总投资为106451.85元。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杨某某、马某某、杨某与晋宁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赔偿数额并由各被告共同赔偿”,并协商确定了该案地质遗迹破坏赔偿数额为50000元,该赔偿款项由被告人杨某某赔偿37500元、被告人杨某赔偿12500元,目前,杨某某、杨某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该项赔偿义务。(蔡靖妮 普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