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11·21”柳州公交车纵火案罪犯宋彦立执行死刑。
2016年7月27日,柳州中院开庭审理宋彦立涉嫌放火罪一案,12月30日一审判决认定宋彦立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彦立不服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8月29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2014年11月21日9时许,宋彦立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行经柳州市八一路与跃进路交叉路口时,因车辆无牌证,被执勤交警依法暂扣。宋彦立对处罚不满,趁交警不备,拔脱该车化油器油管接口,点燃泄漏的汽油焚烧被扣车辆后逃离。
宋彦立仍耿耿于怀,产生在公交车上放火报复社会的念头,并决定在行车路线长、设备好的9号快速公交车(以下简称“快9公交车”)上作案,以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当天18时04分许,宋彦立将一塑料壶汽油装入一纸箱,携带纸箱和打火机从柳州市西江路双龙苑公交车站登上桂B39311快9公交车。
18时17分许,公交车行至柳州市屏山大道与天山路交叉路口时,宋彦立用打火机点燃自己座位(倒数第二排靠右窗)下的汽油,火势迅速从车辆后部蔓延全车,造成2名乘客受重伤、6名乘客受轻伤、3名乘客受轻微伤,价值44.52万元的公交车被烧毁。宋彦立亦被烧伤。作案后,宋彦立逃离现场,11月24日晚在梧州市被抓获。
最高法院复核认为
宋彦立为泄私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宋彦立实施放火行为造成无辜群众2人重伤、6人轻伤、3人轻微伤,价值44万余元的公交车被烧毁,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依法核准自治区高院维持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宋彦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