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船老大们要注意了!禁渔期开始了,不要重蹈这些人的覆辙……
重要通知
5月1日起,东海禁渔期正式开始,浙江普陀2000余艘应休渔船全部回港伏休。
虽然绝大多数渔民兄弟对休渔政策都十分理解与支持,但近年来,总有一小撮“不安分者”,在禁渔期内进行违法捕捞,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今天特公布部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以示警醒。
关掉导航还是逃不过法网
临海人徐某在2014年与人拼股从舟山六横买了一艘船,该船为渔运船,专门负责收购渔船上捕捞的新鲜海产品。平日里,徐某以运货为生。但到了2016年伏季休渔期,徐某开始发愁,因为家里没啥钱了,心想不如偷偷捕鱼捞一笔。
为此,徐某还做了充分的准备,他自作聪明地将船上的导航系统关闭,输入一个乱按的船号,并把导航系统调整为不带存储功能。就这样,徐某分别于2016年6月1日、10日、15日和27日四次出海捕鱼。但在2016年6月27日当天,徐某在东经122°、北纬29°附近被抓获,当场被查获各种水产品6箱。经审查,徐某四次非法捕捞的渔货中有虾潺、小黄鱼、鲳鱼等。
2016年12月,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普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船老大要犯罪,还把船员拖下水
安徽人熊某是浙象渔25316号船船长,靠捕鱼谋生。2017年休渔期,熊某并不决定停止作业。于是,他叫上了刘某、顾某等几个平时在船上干活的船员出海捕鱼。
2017年6月期间,熊某驾驶浙象渔25316号船,载着刘某、顾某等人先后4次进入我国东海东经122度、北纬29度附近海域,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网孔小于5厘米的流网进行刺网类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在进行第四次非法捕捞时被抓获。
最终,熊某被普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和顾某各被判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期内再次非法捕捞,缓刑改实刑
舟山市普陀区渔民舒某,早在2016年禁渔期期间,就驾驶渔船从登步岛出海作业,在禁渔区使用电鱼、非法网具等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价值1.3万元。2017年1月,舒某被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但法律的制裁并未让舒某引以为戒。2017年8月15日,尚在缓刑期内的舒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仍驾驶渔船至禁渔区捕捞,并采用平均网目仅14毫米的双拖网非法进行双拖作业(国家禁止使用网目小于54毫米的双拖网进行双拖作业)。2017年8月16日凌晨,舒某在非法作业时被渔政船查获。
最终,舒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普陀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撤销前罪所判处的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劝君莫打三月鸟,子在巢中待母归。劝君不吃四月鱼,万千鱼子在腹中。设置禁渔期的目的就是让大海休养生息,让子子孙孙都吃得上鱼。禁渔期捕捞的行为,不但目光短浅,更是违法犯罪。如有人想要重蹈覆辙,以上案例就是前车之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