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全区法院2017年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并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2017年,全区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96件347人,涉案标的44亿余元。其中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79件324人,审结60件287人,涉案标的四十二亿七千零七十三万余元;受理集资诈骗案17件23人,审结13件14人,涉案标的一亿七千二百二十二万余元。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现了涉案金额大,案件影响面广,社会危害性大;方式变化多样,隐蔽性强;以无风险、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通过夸大公司实力等进行虚假宣传;案件涉案金额及被害人有逐年增多的趋势,案款追缴困难几大特点。
高院新闻发言人王海琴介绍,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广泛渗透到农业、房地产、商贸、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养老、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空间也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
犯罪分子通过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以虚假宣传造势等,制造有实力的假象,欺骗老百姓。当群众与他们签订合同之初,涉案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向他们支付利息,但这些利息都是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支付给投资者的,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就必然导致投资者的大额资金无法返还。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数额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爆发时,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已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导致追赃困难;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
“防范非法集资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理我们。”这是犯罪分子认罪后的陈述,他们往往通过宣传把非法集资项目说的天花乱坠,利用人们贪图高利润的心理,实施非法集资。又因追缴困难,使多数被害人陷入严重经济困境,有的被害人甚至为此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遏制非法集资犯罪迫在眉睫。法院表示,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高压打击态势;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益相结合,注重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强大合力;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法院提示,一方面是社会层面的齐抓共管,另一方面群众自身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才能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要提高投资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自己身陷非法集资活动,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继续阅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1、以养老投资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麻某注册成立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何某担任副总经理兼出纳。他们通过员工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方式进行宣传。该公司在无任何建设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以“原生态老年健康乐园”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共计800余万元,以77余万元支付投资人利息。被告人何某于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离开了该公司,其在职期间该公司共吸收客户资金450余万元。被告人麻某将吸收所得客户资金用于支付客户利息、公司房屋租金、垫付到期客户本金、产业园基础建设。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据此,被告人麻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疯狂注册公司吸纳资金案
2013年7月2日,被告人吴某在乌鲁木齐市注册成立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担任财务总监。公司成立后,通过LED滚动显示屏、张贴广告和发放宣传单等方式,以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冒用他人名义为借款人,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
2014年1月,被告人吴某、张某又在新疆昌吉市、五家渠市成立两家分公司,并在上述两地使用同样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
2014年7月6日,被告人吴某又以章某名义注册成立了某投资担保公司。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吴某以蒙某的名义注册成立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继续以同样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
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之间,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冒用他人名义,在三地共计与220名被害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非法吸收资金5300余万元,将所得款项直接打入他们本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上述款项,除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及退款658余万元外,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购买高档汽车、个人挥霍等,致使投资客户资金共计4720余万元无法返还。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据此,被告人吴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利用网络空间集资诈骗案
2015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使用微信开设一家名为“悦城F2C会员返利超市”的微商店铺。他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吸收他人交钱成为会员,承诺可以使用所交资金在该超市购买商品;每天在微信朋友圈发送三条推广该超市的广告,便可以按所交资金的等级分别收取为期90天的返利;介绍他人成为会员可以按照他人所交资金的等级获取10元或100元的介绍费,以所交资金数额分为680元、3800元、12800元、19800元、29800元、49800元 、69800元七级,对应每天给予的返利金额分别为20元、120元、 400元、620元、800元、1500元、2000元为诱饵。
被告人王某采取用新会员所交资金支付老会员返利的手段获取被害人的信任,持续吸收全国各地2000余名被害人的资金
同年8月18日,王某以资金链断裂为由,在微信中宣布破产并关闭该超市,并关闭手机并逃匿至重庆市。现已查明被害人96人,被骗数额达76余万元。
本案由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据此,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4、虚构“有关系”集资诈骗案
2007年4月,被告人宋某与他人共同出资10万元,注册成立巴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批发零售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等。公司成立后,宋某以扩大经营、公司缺少流动资金、许诺分红、给付高额利润为由,陆续向他人借款。
2014年起,被告人宋某以虚构自己和部队、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等部门领导合伙做生意,给这些单位供应军用物资、办公用品等经营项目,能够获得高额利润为由,采用承诺给被害人以20%至100%的投资利润分红、签订虚假的投资协议书、或以出具借条等方式,向被害人借款,将借款用于偿还前期借款及利润。
2016年6月1日,被害人联系不上被告人宋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宋某住所将其抓获。宋某共骗取他人钱财9730余万元。
本案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据此,被告人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