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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贩运毒品11公斤 江西萍乡史上涉毒品数量最大案宣判

2018-05-11 18:57  来源:江西政法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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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11公斤的被告人曾某、周某两名罪犯执行死刑。该案系江西萍乡地区有史以来审理的涉案毒品数量最大的案件。

  贩卖、运输毒品11公斤

   2014年8月4日,曾某分别与周某、刘某、钟某等商定到广东省向唐某购买毒品,周某购买甲基苯丙胺6千克,刘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千克,江西省宜春市“老六”出资甲基苯丙胺2千克。曾某与唐某联系后汇款至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

  同年8月5日,钟某从江西驾车前往广东,曾某指使已在广东的谢某带钟某去与唐某见面,钟某转账并支付现金给唐某,与此前曾某的汇款合计,共购得甲基苯丙胺11包约11千克、海洛因1包约100克。

  随后钟某、谢某驾车返回江西。同年8月6日早上,曾某、刘某驾车到江西省芦溪县的高速公路边接应,钟某当场从购买的毒品中拿走2包甲基苯丙胺共计约2千克、1包海洛因约100克离开。

  曾某、刘某、谢某驾车将剩余毒品运至江西省宜春市某宾馆,后公安人员在该宾馆将三人抓获,并从曾某的汽车上查获8包甲基苯丙胺共计7824.53克,从曾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8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从刘某的汽车上查获1包甲基苯丙胺999.92克,从刘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9.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

  同年8月7日,公安人员在江西省芦溪县某宾馆抓获周某,从周某租住的宜春市某小区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9.71克、海洛因102.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3.34克。

  周某盗窃现场使用暴力拒捕

  2010年4月7日下午,周某先后到芦溪县两户人家中窃得黄金项链、耳环、戒指、手机、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43427元。周某逃跑时被甘某抓获,即持刀威胁并殴打甘某,后被人制服并扭送至派出所,并在因受伤被民警送往医院治疗途中脱逃。

  同年6月10日,周某伙同他人窃取张某面包车内财物,期间被张某发现并抓获,周某持刀威胁张某后逃离现场。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死刑;以贩卖毒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无期徒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唐某、周某、曾某、刘某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曾为逃避法律责任假冒艾滋病患者,在监视居住期间继续贩毒,归案后拒不供认,因抢劫被抓获后又在送医院治疗途中脱逃,主观恶性深,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曾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曾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核准对被告人曾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对被告人周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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