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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西藏首例涉外互联网著作权纠纷案审结

2018-05-10 20:12  来源:西藏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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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拉萨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获悉,我区首例涉外互联网著作权纠纷案于日前审结。

  2017年9月14日,拉萨市中级法院对原告西藏甲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某公司)与被告西藏乙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事正式立案,按照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11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该案中,原告甲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31日,主要致力于提供入境旅游服务,在国内乃至国际上的旅游业内较有知名度,并形成了品牌效应。原告网站的注册域名为www.windhorsetidet.com,该网页的汇编即内容布局、图片摄制、文字创作等内容为原告公司独立创作而成,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2016年,原告发现域名为www.tibetsunnyroadtravel.com的网页,大量复制使用了归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文字内容的编排基本照搬,甚至连创设的旅游产品内容及公司历时年限都未做改动,原告经调查确认该网站系被告公司所属和使用,发起人正是近年从原告处先后辞职的两名员工。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图片、文字等网页信息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于是,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企业网站立即删除和停止使用侵权图片、文字及网页编排,并在该网站首页刊登英文版的致歉声明;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20万元,维权费62097.86元,公证费、翻译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共计262097.86元;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乙某公司辩称,原告公司对涉案文字、照片、网页编排没有著作权,本案中原告无权主张涉案网站侵犯其所谓作品(文字、照片)的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权利来源于案外人,且网站未经备案,被诉网站并非被告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有权就涉案文字作品主张著作权,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对于涉案图片和文案著作权的权属,原告未能尽到举证证明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关于网页版式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故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庭庭长边珍介绍,五年来,拉萨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办案数量占自治区知识产权案件的94%,以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为主,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调撤率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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