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来临,草木繁茂,不少人打起了盗伐滥伐的歪主意,企图从中牟利。作为吉林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检察官赵德春提醒这些人,这样做非常的得!不!偿!失!如果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首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承担修复生态等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即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物毁损、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后果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的过程中,代表国家利益提起要求相关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案例一:三北防护林,一棵都不能少
2017年7月,榆树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在办理常某华、刘某林、李某刚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赵德春先后两次前往现场取证,并分别提审被告人。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常某华、刘某林、李某刚3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1日至同年4月8日期间,将三人合伙购买的位于榆树市某乡林带的杨树砍伐160株。被伐林木均属于“三北防护”,合立木蓄积111.0448立方米,立木材积82.7943立方米。且三人未对砍伐树种进行补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没有得到恢复。
2017年12月5日,该案起诉至榆树市人民法院。12月18日,这起吉林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判决:判处常某华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同时判令三被告人于2018年10月1日前在案发地原址补植林木八百株,并保证成活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案例二:滥伐林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都要负!
经吉林省检察院批准,榆树市检察院对被告人伞某云滥伐林木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12月25日该案在吉林省榆树市法院公开审理。
该案是榆树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在办理伞某云滥伐林木一案过中程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将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
榆树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赵铁奇经过仔细调查,发现被告伞某云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超期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1日,在自己所有的位于榆树市某镇某村的片林内砍伐杨树261株,合立木蓄积155.0425立方米,出材114.077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7,912元。并且,原有林地至今未得到补种,生态资源没有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对被告人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社会意义进行深刻阐述。
判决:判处伞某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同时判令被告人于2018年10月1日前在案发地的原址补植林木一千三百零五株,并保证成活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赵德春检察官提醒大家,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不仅使自己深陷囹圄,失去人身自由,而且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祸及子孙。为了使人类不再受到环境污染的威胁,我们更应该“保护环境,关爱一草一木”,为守护美好家园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