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改判死缓海东中院审理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级高级法官程旭文主审首次采用五人制大合议庭审理案件
2月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盗窃罪一案,在青海省海东市中级法院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海东中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程旭文主审,审监庭庭长王明华、刑庭庭长祁昌生及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这是海东中院首次采用五人制大合议庭公开审理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014年此案经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东中院判决吴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宣判后,被告人吴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15年7月3日,海东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维持原判。宣判后,被告人吴某仍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某犯有故意杀人、盗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海东中院重新审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日晚,被告人吴某乘坐被害人韩某白色“途观”越野车至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团结二村华夏水泥厂附近,双方因债务纠纷在车内发生争执,被告人吴某从腰间抽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戳了韩某头部数刀。后被害人韩某下车,被告人吴某追下车继续打斗。其间,被告人吴某用石头砸韩某头面部,直至将被害人韩某打死。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庭以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
此案是一起重大疑难案件,全案证据错综复杂,控、辩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但本案部分案件事实和情节经多次补正仍难以查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加之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吴某尚不足立即执行死刑。据此,合议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