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 为进一步发挥好人民调解在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青海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健全网络、优化队伍、创新机制、提高实效”为总体工作思路,以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为工作目标,以挖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潜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作用为重点,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着力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要求,要构建立体式组织网络,建立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巩固强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按需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要打造高素质调解员队伍,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综合型人民调解专家库,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要健全落实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告知引导制度、矛盾纠纷移交委托等衔接制度,落实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快速反应、信息反馈和重大社情报告等制度。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拓展工作领域,精准排查矛盾纠纷,精细化解矛盾纠纷,突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要推动工作创新发展,按需设立人民调解中心,深入推进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创新完善矛盾排查预警机制、重大决策社会稳定评估机制。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的独特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去谋划、去推动。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健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鼓励、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在村(社区)调整、换届选举中调整充实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区要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标准,制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标准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要强化宣传表彰,司法行政部门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增强社会各界和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各级政府要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记者 韩萍 通讯员 石恒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