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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新疆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当庭宣判 被告人获刑二年 缓刑三年

2018-01-02 11:19  来源: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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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也敲响了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第一槌。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王雷发从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哈拉海依苏村一村民手中以合同转让的形式,承包了168亩草场,该地块位于国家公益林用地范围内,2005年由新源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2012年2月,王雷发与他人共同成立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雷发,工商核准登记为从事免烧砖、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及砂石料销售。随后,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未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未依法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该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等设施,从事非法采砂等活动直至2017年5月。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涉案土地为公益林地,公益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权属为国家所有,破坏公益林面积共计88.51亩。 经现场勘验,涉案土地原有植被已被损坏,林业种植条件已被破坏,土地修复费用为7081158.2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党组书记、副院长洪流是此案的审判长。庭审时,诉讼双方分别出示相关证据,并围绕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辩论。法院认为,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雷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88.51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进行非法采砂,数量较大,并造成被占用林地的原有林业种植条件及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而林地、草地、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均属于农用地,因此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造成的环境破坏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的民事责任。

  随后,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犯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其中被告人王雷发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益林地的行为,赔偿土地修复费用7081158.2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雷发当庭表示服判,承担相应责任。

  洪流表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宣判,标志着我区环境公益诉讼取得重大进展。(记者 王维 记者 陈丽萍 通讯员 张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