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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山西首例“意定监护公证”!看九旬老人如何为自己指定“监护人”

2017-12-06 21:11  来源:山西长安网  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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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儿无女的年迈老人,担心自己一旦昏迷或是其他情况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人解决后顾之忧,能指定人来做他的监护人吗?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员为一名90多岁的老人办理了全省首例意定监护公证。

  公证员接待了一位姓贺的大姐。经公证员询问,贺大姐称其受张大爷委托来咨询公证事宜。张大爷和其老伴一生没有子女,且侄子、外甥等都远在南方,这些年贺大姐一直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而且前些年她自己的孩子小时,因为贺大姐工作忙,老人也帮着看孩子。多年来,两家亲如一家。

  前几天张大爷的老伴不幸去世,张大爷在老伴走后精神很受打击,再加上毕竟已九十一岁高龄,也很担心自己一旦因病或其他情况导致丧失行为能力,想由贺大姐全权代理他的事情,因为双方没有亲属关系,事到临头肯定会有好多障碍。因此,想请公证员帮忙想办法。

  为解除张大爷的心病,解决贺大姐在照顾老人时遇到的难题,公证员想到了今年起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

  “这是我们目前遇到的第一个自己确定监护人的案例。”公证员说,因意定监护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3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的规定,并没有相关实施细则,因此先由承办公证员起草了意定监护协议,接着又组织业务委员会与承办公证员反复进行讨论,对意定监护的条款仔细推敲,事先与张大爷进行充分沟通,并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增加了特别约定,最后确定了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考虑到张大爷年事已高,决定为其提供上门服务。张大爷虽然已到鲐背之年但仍然常看新闻读杂志,思维十分清晰。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交流办证,张大爷确立了意定监护人,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也终于放心了。

  公证员感言

  意定监护公证从形式上实现并保障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条文转变为具体的法律事务实践,还为意定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提供了法律服务支持,为老年人自主养老提供了新的实践。从上述意定监护案例中可以看出,公证实现了国家对私权的适度干预,公证在意定监护制度中对事实状况进行证明,侧重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审查,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对监护人的权利进行明确,保证被监护人或委托人的权利,有效预防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