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永花在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多巴法庭已经工作了7个年头。湟中县是青海省西宁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县,五年来,特别是司法改革后,湟中县法院纷繁复杂的案件猛增,仅吕永花一人就办结案件千余件。
从审查到登记
立案制度有了重大变革
从参加工作以来,吕永花就一直扎根于基层一线,多年的工作经历中她感觉到群众最烦心的就是打官司难,特别是“立案难”。以前办案法官对当事人要起诉的案子进行立案审查时,因通信不发达,出现问题法院不能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当事人以为法院已经受理,造成案子积压,这些原因造成了“立案难”。
“前几年的时候,有的当事人来法院交了立案材料、留下手机号后就走了,法院审查立案时若发现立案手续不全或书写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原告补正时,原告联系不上,手续不完备就无法立案。记得我在几年前办了一起离婚案,当事人来法院起诉完后就走了。案件开始办理时,我们将相关法律材料向被告进行了送达,当我们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时,却无法联系到原告。信息反馈不到位,不但造成了‘立案难’,而且也造成了‘审理难’”吕永花有些无奈地说道。
说到司法改革后新出台的立案登记制,吕永花的脸上露出了一丝笑容:“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事人在立案的时候必须要填写地址确认书,如果诉讼材料根据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未能送达成功,则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若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我们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审理,这个制度让所有的程序有据可依。自从填写地址确认书后当事人也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更明确,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找不到当事人而造成的‘立案难’问题,也减少了法院和人民群众因信息反馈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对我们双方都有利。”
放权与监督相结合
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
人民群众最盼望的是司法公正。司法改革首先要着眼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问题,牢牢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针对社会普遍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清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理念,奠定了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石。
“与过去案件层层审批的权力运行模式相比,肩上的责任更重,工作的热情更高,职业尊荣感更强。”吕永花深有感触地说。与此同时,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办案质量明显提升,当庭裁判率提高,审限内结案率、服判息诉率等反映司法公正的主要审判质效指标明显提升。在有序放权同时,院长庭长依法监督、监督留痕,做到放权不放任。
吕永花告诉记者,司改后,案件数量较之以往多了很多,工作压力也大了,但是她会尽一切办法把手里的案件办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去行政化后,法官不用考虑行政职务晋升问题,可以专心办案。“让审理者裁判”保障了法官的裁判权,法官可以事半功倍。同时,“由裁判者负责”也意味着对每个案子承担的责任也是终身的。“现在的每一个案子都要我们法官终身负责,对于我们来说,压力非常大,我经常因案子整晚睡不好,但这让我感到压力的同时也得到动力。”吕永花笑着对记者说。
院长、庭长都这么用心办案
我们就更得努力了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员额制改革被称为“动了法官利益的‘奶酪’”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将法院大部分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法官,所有人在遴选标准和入额条件上均一视同仁,要当法官就得办案,院长、庭长入额后也必须在一线办案。
“自改革以来,我们院领导开始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敏感案件。2016年8月,我们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机因驾照实习期未满上高速发生车祸死亡,按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但是因为死者父母年事已高,老年丧子,没有经济来源等实际问题,针对这一现状,我们的主管院长、庭长和我一起前前后后和保险公司及其他被告协商了4次,为死者家属争取了12万元的赔款,这也为我院的执行工作减轻了压力。”对于员额制改革,吕永花感叹道:“院长、庭长都这么用心地办案,我们就更要努力了!”
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就必须尽快适应司改之后的变化,不断更新自己。提到今后工作规划时,她说: “我将在不断提高自己法律素养的同时,坚持我最初的理想—— ‘ 用耐心和智慧办好每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