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制报讯 记者杨清林/赵敬东报道 8月1日,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沈阳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外国人签证、入境出境、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等七项出入境政策措施正式实施。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于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沈阳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国家于2015年7月陆续在京、沪、粤、闽四省(市)自贸区实行了便利的出入境政策,这对于当地吸引聚集外籍人才、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省公安厅党委积极向公安部争取便利措施尽早落地辽宁。今年2月28日,公安部批准同意复制推广七项出入境政策措施。我省相关部门就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申请永久居留外籍人员工资性年收入标准、纳税标准等进行研究,综合考量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及远景,最终确定外籍人才的各项标准。
据了解,这七项出入境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包括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沈阳片区、大连片区、营口片区,以及沈阳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主要服务于四类外籍人员,即外籍高层次人才、长期在华工作人员、外籍华人、外籍留学生和外籍学生等群体。
其中第二项政策措施规定,在辽宁自贸区或沈阳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注册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人员,个人工资性年收入达到35万元人民币,个人年纳税额达到6.5万元人民币,经工作单位推荐,持连续4年工作单位开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国内和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报告以及个人护照身份证件,可到工作地的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同申请。
出台七项出入境政策措施,是我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积极优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深化公安改革的实际步骤,对于进一步便利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辽宁发展、激发外籍华人在辽创新创业热情、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