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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河南省司法厅为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微博划“禁区”

2017-08-08 20:11  来源:清风中原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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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规范党员干部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上的言行,真正让自媒体平台成为传播正能量、弘扬清风正气的舆论阵地,以良好的精神风貌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近日,河南省纪委驻河南省司法厅纪检组研究出台了《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十严禁”》。

    1、严禁机关党员干部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中发表或转发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严禁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3、严禁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4、严禁利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5、严禁利用微信等电子支付平台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6、严禁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中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7、严禁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中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

    8、严禁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中制造、传播谣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传闲话,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

  9、严禁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中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10、严禁利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十严禁”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使用中莫任性,线上线下违纪一视同仁,对党员干部违反“十严禁”行为规范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党规党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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