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记者了解,该案件的调解协议将于近日向社会公布。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2016年8月,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收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及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中,行政机关认为,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故责令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城市水体污染,破坏城市形象,影响居民居住环境,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恢复环境原状,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3588000元,并承担鉴定费5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并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愿意按照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鉴于以上情况,经北京一中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7年7月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据悉,该案调解协议已于2017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予以公告。
作者: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