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落实法官员额制为契机,不断完善裁判文书签发机制,坚持“谁审理、谁签署”、“谁签署、谁负责”原则,深化裁判文书签发机制改革,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
“权力大了,责任也大了,毕竟是自己在裁判文书上签字,自己要对案件裁判质量负责。”6月1日上午,临河区法院民事审判团队的年轻法官陈曼琴认真校对完毕自己手中的判决书原稿之后,在该文书签发一栏端正地签署了自己的名字,随后直接送到文书印制中心印刷。而在之前,这份文书需要在承办法官签署意见之后送给审判团队长进行审签,由于需要审签的文书较多,且需要详细了解案情再行签发,因此这个环节用时较长,无意中也拖延了案件的审理周期。
婚姻家事审判团队王荣德审判长说:“之前法官承办的案件由团队审判长统一签发,法官容易形成依赖意识,对案件的难易程度把握不够,独立审理案件的能力较差,长此以往,个人业务水平不升反降,很难高质高量完成案件的审理;由承办法官自己签署之后,在适用法律、裁判标准把握等方面特别认真谨慎,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出现了很多精品案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明晰审判权责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支持和推动司法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石。临河区法院正是基于这一认知,积极推行裁判文书签发机制改革,力促“审理者、裁判者、签署者”权责的高度统一。一是由审判案件“审签制”改为“签署制”,入额法官担任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分管副院长进行签发。二是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团队审判长对团队所有审理的案件实行审阅制度,便于知情、指导和统一裁判标准。
该项机制的实施,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入额法官在裁判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力,减少了院长、团队审判长对案件的审批把关环节,最大限度地发挥真正参与庭审法官的主动权。同时,也要求每一位法官对自己做出的裁判终身负责,增强了法官的权责意识,通过制度约束,促使法官提高敬业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提升审判质效。据统计,该项机制运行五个月以来,临河区法院受理案件8000余件,结案率达到60%以上,案件审理周期同比缩短16个工作日。(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