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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广东法院提升司法温度 庭前调查助罪错少年重回正途

2017-06-08 11:00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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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儿童节刚刚过去,记者就如何对罪错未成年人这一群体进行司法保护,以及如何从司法角度惩治和预防校园欺凌等,采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相关负责人。

  社会调查报告为办案提供参考

  近年来,通过审判职能向前延伸,广东不少法院构建了以社会调查为主要内容的庭前保护制度,给了不少罪错未成年人真诚悔罪、改过,重新回归学校、社会的机会。

  广东省法院审监二庭副庭长叶佐林解释,庭前调查制度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通过委托社会调查员或自行调查的方式,在庭审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以及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等背景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社会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作为案件处理依据之一的一项工作制度。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调查报告并非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属于证据,但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监护帮教条件,对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和准确适用刑罚,有重要参考作用。

  2009年,广东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办案机关既可以自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相关情况,也可以委托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或社会矫正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协助调查,既加强部门间的合作联动,又提升调查成效。

  2016年,广东省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专题调研,结果显示,2013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超过四成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了社会调查工作。

  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法院不但要“巧断案”,也要考虑判后其后续回归学校、社会等问题。省法院审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广东法院还积极将审判职能向后延伸,创设和完善了判后复学帮教机制。

  2015年9月,广东省法院提请省综治办牵头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九家单位签署《关于推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复学的意见》,规定司法程序各阶段相关政法机关在复学工作中的帮教职责,成为全国首份由省级司法机关和教育部门联合签署的未成年人复学规范性文件。

  积极防治校园欺凌

  近年来,校园暴力案、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省法院审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广东省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延伸审判职能的同时,在积极防治校园欺凌方面也做了一系列工作。

  广东全省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判了一系列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校园伤害、欺凌案件,严惩了一批校园欺凌案件被告人。叶佐林说,目前,省法院还正积极搜集各级法院审理校园欺凌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案例,结合以往的审判实践和经验,拟加强对辖区内各级法院关于校园欺凌案件的审判指导,对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校园欺凌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不同作出分类指导。

  在取证方面,全省法院严格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并注重改进询问方式,审判人员进行询问时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避免二次伤害。而在隐私保护方面,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所有的判决、裁定文书均用化名,审理过程中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身份信息不被泄露。

  “在此基础上,我省部分法院还积极建立未成年人审判特殊机制,如佛山顺德区法院建立未成年罪犯与被害人的对话沟通机制,通过召集各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促进双方的和解,修复未成年被害人受损的心理。”省法院审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外,广东法院还积极通过调解落实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积极配合省教育厅、省人大代表推动校园欺凌“防护网”有关立法的完善,提升司法温度,呵护未成年人成长。(记者/祁雷 通讯员/潘玲娜刘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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