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节,最好的礼物是更好的保护和关爱。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一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件中,首创第三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监管制度。
从建立专门法庭审理涉少案件,到未成年人综合审判的工作改革,上海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6月1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10周年“回眸与展望”座谈会,邀请法院、检察院、高校以及各部门专家,回顾总结十年来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的经验与成果,研究展望今后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的功能定位和道路走向。
首创第三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监管制度
近日,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了一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件。
被监护人小雨(化名)是一名15岁的女孩,不幸的是,她的父母在她8岁、10岁时先后过世,叔叔经过指定成为了她的监护人。小雨和叔叔一家共同生活的时候,与叔叔的家人相处得并不愉快,常常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小雨变得闷闷不乐,学习成绩也开始下滑。
2016年,小雨搬到了疼爱自己的外公外婆家中,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今年6月,小雨面临初中毕业,因需要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小雨的外公外婆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小雨的监护人。
就在开庭前夕,小雨的叔叔突发心脏病进行了手术。获悉这一消息,承办法官顾薛磊特意在叔叔身体有所恢复后,请双方到叔叔的家中开庭,同时也希望小雨能上门看望曾经养育过自己的叔叔,缓解双方紧张的关系。
庭审中,小雨表示自己愿意随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叔叔也同意将监护权变更为小雨的外公外婆。事情本该就此解决,但叔叔却显得有些担心。
原来,小雨的父母在过世后留给了小雨一套房子和30万元存款,根据小雨爸爸的遗愿,这笔钱应该在小雨出嫁时作为嫁妆交给她,但现在,叔叔因种种原因无法再继续担任监护人,他也不愿意再保管这笔钱款。而如果这笔财产随着监护权的转移而转移到外公外婆那里,他一方面,担心外公外婆年纪大了防范能力弱,30万元被坏人骗走;另一方面也担心小雨年龄小缺乏主见,乱花这笔钱。
小雨的叔叔提出,希望由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人监管这笔钱款,也算告慰早逝的兄嫂,小雨的外公外婆也同意这个意见。
在顾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共同长期信任的第三人——小雨的表舅负责监管这笔钱款。
为慎重起见,顾法官对小雨的表舅进行了约谈考察,并告知其监管财产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最终,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约定,将钱款汇入小雨名下的银行账户,由小雨的表舅负责保管银行卡,外公外婆负责保管密码,相互约束,最大程度保证钱款安全。该起案件顺利判决结案。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第三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监管作出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时有父母在离婚时向法官提出,出于公平,双方都不想监管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希望由法院暂时代为监管,但法院基于财务规定以及管理能力的有限,根本无力监管当事人的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有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义务。但在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相冲突、监护人管理能力有限、监护人之间为互相牵制希望由第三人进行监管等情况下,由第三人对未成年人财产进行监管或许是一种更有利的做法。
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在这起案件中首创第三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监管制度,既是避免监护人争夺或损害未成年人财产的有效途径,也是对未成年人财产多元化保护的一种大胆尝试。
上海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1984年10月,长宁区法院建立了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少年犯合议庭”,开创了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先河,宣告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部署,2006年9月28日,上海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采用“1+2+7”模式,即上海市一中院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综合庭,长宁区、闵行区法院设立少年综合审判庭,辖区的其他7个基层法院则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项合议庭或指定专人审理涉少民事、行政案件,从而将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从刑事领域扩大到了民事、行政领域,实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我一直认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行之有效的工作之一。上海少年审判综合庭成立的十年,也是上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取得显著成效的十年。”闵行区法院副院长、原高院少年庭庭长朱妙告诉记者,上海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2007年达到了最高峰,有近3000起,而2016年,这个数字已经下降到了500多起。少年综合审判工作机制得到较好体现,包括“圆桌审判”、“合适成年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创新的做法还被刑诉法吸收。
上海市一中院打造少年审判品牌
以上海市一中院为例。作为全国范围首批17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之一,2007年5月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十年来,该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深入贯彻“坚持、完善、改革、发展”方针,立足少年审判的司法职能,践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初步形成了契合直辖市中级法院特点的少年审判品牌。
十年来,上海市一中院共审理涉少一审刑事案件50件,涉少二审刑案480件,普通刑事案件1148件,涉少民事案件679件,普通民事案件40件,涉少减刑假释案件1420件,以及一些涉少行政案件等。
上海市一中院少年庭庭长郭海云介绍,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不仅仅是要定纷止争,还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等重大社会问题,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并不简单。因此,少年审判法官一方面要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拓展法律专业知识、社会学、教育学知识以及必要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能力,同时,又要具有刑民“跨界审判”的能力,成为一专多能的裁判者。目前,上海市一中院少年庭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4人,三级心理咨询师2人,其余人员均在培训考核过程中。
在审判方式上,为营造适合未成年人的庭审环境,一中院重视法庭的基础建设,在法庭资源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特拨了一间法庭进行改造,于综合庭正式挂牌不足两个月就建成“圆桌法庭”,之后广泛运用于审理各类涉少案件。借助“圆桌法庭”的特殊氛围,突出了庭审的教育功能,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凸显少年审判人性化特征,形成了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成长特性的审判方式。
与一般审判不同的是,少年审判要求将教育理念贯穿审判全程。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不简单、孤立办案,对未成年被告人不是一判了之,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把“帮、教、防、治”的工作要素考虑进去,庭前有诉讼须知教育,庭中有案件事实教育,庭后有认罪悔罪教育,移交执行后适度进行回访教育。“走一程、送一程、看一程、帮一程”,对案件负责、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前途负责,也对社会效果负责,力求在每一个案件处理上做到“教育最大化”、“利益最大化”、“效果最大化”。
经过多途径、多方式的法庭教育,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都能真诚悔罪,十年中已生效的涉少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率不足2%,刑事重犯率为0.4%。
专家建议关注过错未成年人
6月1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朱坚向记者提出了他的看法。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确立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的四大保护原则。但四个保护发展得并不平衡。”朱坚认为,目前司法保护发展得最为完善,对涉及到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审查、起诉、审判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但在刑事追究环节,存在“重罪轻错”的不足。
“比如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现象的当事人,往往没有构成犯罪,只是行为偏差的少年人。对于这部分未达到犯罪的过错未成年人,还有大量的工作可以做。”朱坚称。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关注过错未成年人是下一步将要努力的方向。
他建议相关部门研究量大面广的青少年帮教工作,针对这一部分来制定相应规则。探索公检法几个环节中,对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有一定罪错的未成年人,如何通过转变教育方式,如收容教育或者工读教育的方式,进行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和犯罪行为的预防。(记者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