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无异议!”
“被害人亲属及代理律师是否有异议?”
“无异议!”
“侦查机关有无异议?”
“无异议!”
检察官、侦查人员、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方面对面对案件进行审查逮捕。
今年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在全市率先探索开展诉讼式审查逮捕工作,审查逮捕案件从“书面审查”向“诉讼式审查”成功转型,审查逮捕更公开、更透明,也更以人为本。
2月19日,当事人郑某辉驾车临时停车,坐在车上的郑某珠从车内打开左后车门准备下车时,车门碰倒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苏某,苏某被后侧驶来的公交车碾轧致死。经交警部门鉴定,郑某珠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一次意外,让郑某珠成为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究竟自己是否应该被逮捕,得知承办自己案件的鼓楼区检察院有开展诉讼式审查逮捕工作,郑某珠和辩护人立刻提出了申请。3月3日,鼓楼区检察院组织侦查人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被害人亲属、诉讼代理人并邀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在该院“开庭”进行了诉讼式审查。这也是该院首次举行案件逮捕阶段的诉讼式审查。
审查中,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郑某珠长期在农村生活,无在城市乘坐车辆的经验,也不大懂得交通运输法规,开门致被害人死亡是无意识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116万元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评议,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珠的行为具有偶发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对郑某珠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无社会危险性。当日,鼓楼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珠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以前我们审查逮捕主要就是审案卷、提审嫌疑人,相对比较封闭,比较单一。”鼓楼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陈华告诉记者,诉讼式审查开启了一扇新的大门,“诉讼式审查,检察官可以听取多方的意见,对于对危险性的把控、提高审查逮捕质效以及保护当事人权益、畅通律师表达诉求的渠道,都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
“承办检察官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存在社会危险性争议的案件,可以决定启动诉讼式审查。”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江伟介绍。
2016年,李坤某多次在福州多家寺庙盗窃佛像后被抓获,案件移送到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却犯了难。“李坤某无犯罪前科,盗窃的是信徒寄在寺庙之中的佛像,佛像本身并不贵重,在情节上存在轻微之处。但李坤某多次盗窃,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搜出大量来路不明的佛教用品,证明其有可能继续犯罪。”于是,检察官决定启动诉讼式审查,承办检察官出席,侦查人员、被害方作为“控”方当事人,辩护人作为“辩”方当事人,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会并独立发表意见。
侦查人员认为李坤某多次盗窃,其家中多尊佛像无法认定失主,且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有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辩护人则认为李坤某的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险不大,其在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并且是初犯,望对其适用取保候审。
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点询问犯罪嫌疑人家中来路不明赃物数量、赃物价格、嫌疑人盗窃手法、处置赃物方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等之后,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鼓楼区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坤某,目前本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各方站在各自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提供了具有较高价值的参考意见,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让人感受到法律的宽容和关怀。”鼓楼区人大代表温长煌对诉讼式审查赞不绝口。
在江伟看来,诉讼式审查逮捕的实践尝试既是对传统的书面式审查模式的突破和改进,也是增强司法亲历性,强化案件认知的重要手段,解决了社会危险性分析的书面化症结,向侦查环节传导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理念和标准,实现了案件质效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这项制度的推进,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江伟说道。(记者林珊 通讯员 夏晓莉 韩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