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11岁“继女”,导致其怀孕;从四川买来婴儿卖到山东;同居男女生娃不愿养,卖出去后竟然因为分赃不均而闹矛盾。
26日,山东省检察院举行“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的几起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令人心痛。
检察机关抗诉,强奸犯“继父”被改判无期
十余岁本应是青春洋溢的大好年华,但2001年7月出生的蒋琪琪却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的现实。
她的母亲与于某某长期同居并育有子女,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家庭关系。
渐渐地,蒋琪琪发现这个“继父”有些异常。2012年3月始,于某某先后多次在青岛市三处地点,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2015 年3月,蒋琪琪怀孕31周时将胎儿引产。
2015年3月15日,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经山东省检察院未检处审查认为,该案系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于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悔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恶劣,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严重,应适用《刑法》、《两高两部性侵意见》规定的多项法定从重、从严情节,依法应予严惩。最终,省检察院提出支持抗诉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于某某无期徒刑。
省检察院相关人士分析,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犯罪次数多且时间跨度长,造成了被害人怀孕的严重后果。于某某作为与被害人长期生活人员,肩负特殊职责,理应保护、关爱被害人健康成长,但却利用特殊身份,对其实施侵害,根据《两高两部性侵意见》应予从严惩处。这起案件的抗诉改判,为强奸案件情节恶劣的认定以及负有特殊职责人员长期实施性侵并造成严重后果案件的正确量刑提供了指导性范例。
亲生父母卖男婴,因分赃不均闹矛盾
2013年8月,张某给同居男友宋某生下一名男婴。孩子的降生不但没有让两人关系升温,反倒成了新的矛盾点。他们都不愿抚养孩子,于是共谋将亲生婴儿出售。
最终,他们以9万元的价格将婴儿卖给于某、李某夫妇。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后来因分赃不均,两人发生矛盾,该案案发。
2014年10月24日,宋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年。2016年3月,枣庄山亭区检察院获知该案后,依法向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民政局向区法院申请撤销宋某、张某的监护人资格。4月5日区法院立案,13日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二人监护权。
检察官提醒,监护人不履行义务,无情出卖亲生子女,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令监护人接受法律审判的同时,建议剥夺其监护权,全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收买被拐儿童,11人被追诉判刑
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仅贩卖儿童要被追究刑责,收买儿童的也不能逃脱法律制裁。
沈某某等16人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沈某某多次从四川省贩婴儿卖到日照,涉案人数众多、贩卖婴儿人数高达8名,且均为通过中间人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犯罪,社会危害性巨大。
日照市检察院通过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没有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人立案。检察机关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修改精神,依法对孙某某等6名收买儿童的犯罪嫌疑人追诉。
目前一审法院已对16人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其中沈某某等5人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孙某某等11人被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管制二年至十个月不等。
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不力,是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省检察院相关人士表示。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专门进行了修改。
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同时,依法对收买儿童的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正确实施。通过本案的处理,收买被拐卖儿童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观念将更加深入人心,对减少和杜绝拐卖儿童犯罪起到积极作用。